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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外国驻华使馆等地非法上访 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温州网鹿城支站 2015-01-22 14:38:35

  温州网鹿城支站讯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非法上访人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是温州首次对非法上访违法行为做出刑事判决。

  2010年1月,叶某在明知双屿牛岭锦苑1、2幢一楼商铺部分面积无法办理产权情况下,从我市某拍卖行以150万元拍得此处商铺1间。2012年8月,叶某欲将所拍得商铺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未果,且所购商铺一部分不可办理产权的面积为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车库时,便以拍卖行“假拍、拍假”为由,向国家、省、市、区多部门进行信访。2013年起,多次前往外国驻华使馆等地进行非法上访扰乱秩序,被北京公安机关和鹿城公安机关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屡教不改,无视法律规定,仍以此种非法方式扰乱社会秩序以期达到个人目的。

  鹿城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后认为,叶某不通过正常的诉讼途经解决纠纷,多次前往北京非指定信访场所进行非法上访,其目的是有意扩大事态,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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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该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在走访过程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寻衅滋事,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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