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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得房子指使别人告自己 男子导演两虚假诉讼获刑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5-01-24 09:18:47

  温州网讯 为争夺房屋所有权,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贿买员工作伪证帮他人稀释财产避债。1月22日,鹿城法院一审认定这两起虚假诉讼的“导演”戴某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被贿买的员工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戴某导演

  第一幕

  争夺房屋所有权指使他人告自己

  51岁的戴某是温州人,他居住的房屋是村里的联建房,只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尚与案外人赵某存在争议。

  由于房子一直是戴某居住并实际使用,为得到所有权,他伪造了将上述房屋于2008年1月30日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黄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及相关收条等材料。

  2008年7月7日,戴某指使黄某持有上述伪造的材料向法院提出诉讼。同年9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生效后,戴某带着判决书到电力部门,将联建房的电表用户名申请变更为黄某。

  戴某导演

  第二幕

  帮他人稀释财产贿买员工作伪证

  30岁的沈某是温州人,高中文化,曾有过贩毒前科。他在戴某的公司里面打工,每月工资2000元。

  2011年4月8日,案外人王A向戴某借款130万元,并由弟弟王B提供保证。

  戴某让员工沈某出具借条,借条上出借人的署名是沈某。尔后戴某让沈某通过银行汇款将100万元汇至王A的银行账户内。

  同年4月25日,王A还清了戴某上述全部借款本息。

  2011年7月10日,戴某同意王A以上述130万元的借据、收条作为抵押向其借款20万元人民币,并与王A约定由他人向法院起诉王A、王B,胜诉后共同分配王B名下财产。

  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稀释王B名下的财产,逃避其他人的债务。

  2012年10月,戴某伪造了一份王A、王B尚未还清130万元借款的结算单并由王A签字。2013年2月25日,沈某受戴某指使,在明知王A已偿还人民币13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持有上述戴某提供的借据、收条原件及伪造的结算单复印件等材料向法院起诉。同年12月19日,法院判决确认沈某与王A、王B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判令王A、王B偿还本金人民币125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戴某以贿买方式指使沈某作伪证,沈某帮戴某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检察官

  告诉你

  虚假诉讼主要目的逃避执行和转移财产

  2012年至2014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处虚假诉讼201件,审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22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77件103人,法院刑事判决25人。

  根据移送的案件线索分析,虚假诉讼主要目的是逃避执行和转移财产。

  根据归纳,逃避执行的行为路径主要有三条。第一条是虚构债务,稀释其他债权人的分配份额。第二条是虚构事实,阻碍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第三条是虚构权利瑕疵,妨碍竞买人购买。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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