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征意见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建设
中新网1月26日电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就《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农田水利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机制。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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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称,国家鼓励农民采取一事一议、投资投劳方式建设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采取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组织引导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征求意见稿》指出,发展农田水利,实行以政府为主导、农民等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强调,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备设施,厉行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明确,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
《征求意见稿》要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公示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农田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农田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备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等效替代或者有偿占用的原则进行补偿。
《征求意见稿》指出,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保护社会投资积极性的原则确定。具体价格构成、定价权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供用水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确定用水价格。
国家支持在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优先发展节水灌溉,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节水灌溉设施,对节水灌溉设备与产品的购买者予以补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修建农田水利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下罚款。符合农田水利规划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农田水利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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