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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不服被吊证 校长和市人力社保局对簿公堂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5-02-04 06:40:38
温州一服装职业培训学校,因不服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处罚决定,将其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此行政诉讼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董旭辉出庭应诉。

  原告温州新世纪服装职业培训学校校长连某。

  温州网讯 温州一服装职业培训学校,因不服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处罚决定,将其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此行政诉讼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学校:

  我们不存在违法行为

  原告温州新世纪服装职业培训学校(简称“新世纪学校”),是我市一所民办学校。昨天,该校法定代表人、校长连某与两名律师一道出庭。

  据新世纪学校诉称,该校自1999年成立后,办学已有15年之久。去年5月初,学员焦某因与该校就培训服务事宜发生争执,向市人力社保局投诉。当月底,焦某向鹿城法院起诉该校,要求退还培训费并赔偿损失。去年7月,鹿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该校退还焦某培训费9900元。

  “原以为此事经过法院判决,与学员焦某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原来的投诉也已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该校在起诉状中称,市人力社保局于去年9月1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该校的办学许可证。

  该校认为,他们不存在发布虚假的广告和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行为,也不存在教学管理秩序混乱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这个行政处罚决定。

  人力社保局:

  根据查明事实作出处罚

  作为被告,市人力社保局方面由该局副局长董旭辉和一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对于原告的起诉,董旭辉作出答辩。

  董旭辉称,去年5月,原告的学员焦某向该局投诉,称该学校存在虚假宣传、教学管理混乱等情况,该局根据规定予以立案。经查,发现该学校确实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骗取钱财的情况。该校是一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却在招生简章中写着“学生毕业后获得全国通用等级证书和大专学历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该学校网站的“师资力量”一栏中介绍的老师,也没有实际任教。另外,该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还有,该校法定代表人连某出现债务纠纷,债主到学校要债,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董旭辉说,根据查明事实,去年5月26日,他们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校三个月内整改,要求暂停招生,网站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等应如实宣传,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教学秩序。

  去年7月17日,该局核查发现,该校并没有进行整改,没有撤销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招生广告,而且还在继续招收新学员,无故拖欠教师工资,学生联名要求退学,造成恶劣影响。据此,该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校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庭审焦点:

  处罚决定的作出是否符合规定

  庭审中,原告新世纪学校到底有没有发布虚假广告、被告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规定,和原告在被告限期整改通知后有没有作出整改等问题,成为原、被告双方激辩的焦点。

  原告新世纪学校认为,被告市人力社保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上均存在严重错误。

  对此,被告市人力社保局方面反驳:他们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向该校送到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及相关陈述和申辩权利。该校于去年8月11日申请听证,当月26日,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该校相关人员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局处罚不当,所以该局维持处罚意见。去年9月12日,市人力社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9月17日向该校送达。

  董旭辉表示,他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

  鹿城法院昨天未作当庭宣判。

  律师告诉你

  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和行政责任需分别承担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合敬

  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已经对受害人作出了合理的民事赔偿,是否还需要被处以行政处罚?这是群众极易误解的一个法律知识点。

  本案的职业培训学校因涉嫌虚假宣传已被人民法院判处赔偿受害人焦某经济损失,基于同一违法行为,该校还被市人力社保局处以吊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这里涉及一个民事责任、一个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因起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和被侵害权益的恢复,是私法上的责任;行政处罚却是因违法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等公法,国家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通过增加违法行为人的额外义务或限制其权利的方式以实现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社会功能。

  两种责任同时承担,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对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不同评价的结果,也是符合法律和维护社会正义的要求。(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延伸阅读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出庭应诉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去年11月初,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2010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出台,这是温州率全省之先出台具体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通知》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为九类情形之一,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李思思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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