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发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核心提示:
日前,温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4〕6号)和《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3号)两份文件,进一步规范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文件规定:
1、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标准调整后,可按照新的缴费标准升档,但需按所选新缴费标准与原缴费标准的差额补足缴费金额,且其享受的财政补贴部分,只能按所选缴费标准对应的原参保时点缴费标准的30%确定。差额补足部分资金中的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财政补贴部分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
2、2014年4月1日前已征地批复,但在2014年4月1日后办理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参保时点执行的缴费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缴费标准30%的财政补贴。但在“转保”时,只能按所选缴费标准档次对应的温政发〔2005〕63号规定缴费标准的30%确定财政补贴额度并折算缴费年限,财政补贴差额部分一次性按原资金列支渠道退回财政或该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3、在2014年4月1日以后征地批复的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时,按照参保时点执行的缴费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缴费标准30%的财政补贴。今后在“转保”时,只能按所选档次在征地批复时点对应缴费标准的30%确定财政补贴额度并折算缴费年限,财政补贴差额部分一次性按原资金列支渠道退回财政或该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4、列入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若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参保时点执行的缴费标准缴费,但其享受的财政补贴部分,只能按温政发〔2005〕63号规定的缴费标准的30%确定。(温州市府办)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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