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出纳为“添乱”挪用公款177万
在公墓做出纳的赵某,因和单位的主管关系不和,打算给她“添点乱”,于是在收据中做手脚,六年时间内陆续挪用客户交给公墓的修墓押金46笔,共计177万余元。此事在单位新会计到来后对账时才被单位发现,事发后赵某也退缴了全部赃款。日前,赵某因挪用公款罪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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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发现巨大亏空
2013年3月,郭女士来到石景山区的福田公墓任主管会计。2014年初,郭女士在整理收取客户押金的账目时发现,账目中存在客户押金没有存入银行账户的情况,其向单位出纳赵某询问时,赵某承认是自己拿走了客户的部分押金。
赵某从2000年起在福田公墓工作,任公墓财务室出纳。单位核查后发现赵某从2007年2月到2013年1月间,共计挪用了单位公款170余万元,感到事关重大,虽然赵某在两天内将全部公款还上了,但单位仍将相关情况反映给了石景山区检察院。
自称挪用公款为泄愤
检方指控,2007年2月至2013年1月间,赵某利用担任北京市福田公墓出纳的职务便利,陆续挪用客户交给单位的修墓押金46笔,共计人民币177.1万元,一直未能归还,并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庭审期间,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说到自己挪用公款的原因,赵某表示,自己因为和曾经的主管会计不和,“这么做只是为了给对方找点麻烦添点乱”。赵某说,这些钱起初都被其以现金的形式放在家中,时间长了,她也曾从中拿走部分用于自己和孩子的开销。案发后,她找亲朋好友借钱,把挪用的所有公款还上了。
挪用百余万单位不知
庭审期间赵某也向法官讲述了自己挪用的经过。赵某说,客户在选定墓地后先交一部分修墓押金,她开具一式三联的收据。按照规定,收取的现金当日应存入银行的单位账户,然后将记账联和其制作的汇总表一起交给主管会计做账。
而从2007年开始,赵某多次收了修墓押金后不把现金存入银行,而是自己拿回家中,收据第三联也不交给会计做账,而是放在自己手里。
赵某说自己起初只是尝试下,但单位一直没有发现,所以自己“每次心情不好的时候就拿一笔钱”,以至于越拿越多。
任性泄愤获刑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均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所犯罪行,在被侦查机关立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还了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晨报记者何欣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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