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个别法院已尝试让被告人穿便服出庭
温州网讯 犯罪嫌疑人穿着囚服被带入法庭,这是很多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固有印象。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志的服装出庭受审。昨天下午,记者从温州多个法院了解到,他们尚未接到正式文件通知。目前,犯罪嫌疑人仍以穿囚服出庭受审居多。
据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涉案高官出庭时都没有穿囚服。《意见》正式实施以后,自由着装出庭的“特殊待遇”将惠及在我市法院“过堂”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
实际上,我市个别法院已经尝试做出改变。去年9月12日,一男子被控犯危险驾驶罪在苍南法院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该男子并没有身着印有编号的统一号服,而是穿着蓝色的运动装。进了法庭以后,陈某还被解下了手铐。
主审此案的苍南法院韩安锦副院长表示,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案被告人除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外,其他权利并不因被指控犯罪而停止或丧失。号服、手铐等符号易让人先入为主地产生了他们是“罪犯”的观念,不利于贯彻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
鹿城法院一名工作人员认为,嫌犯不再穿囚服过堂受审是法治文明的逐步体现,不穿囚服出庭,对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种尊重。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面临法律的审判,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自然也有享有普通人的权利。
“穿便装出庭,并非是落马高官的‘特权’,也并非形式上的改变,而是具备实质意义。”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胜认为,被告人是否穿囚衣出庭受审,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最高法院也没有文件规定。而刑事被告人穿着囚服出庭,留给人们和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则是不可避免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穿便装出庭,可尽量减小犯罪嫌疑人的压力,使其能“宁静”地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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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被告人出庭如何着装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它还提出一个“非绝对必要不得使用”的原则,即除非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避免对他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才可采取审前羁押、使用戒具等措施,否则,能保释的就得保释,能不用戒具的就不用戒具。
在法庭上允许被告人穿自己的服装,是国际通例。在美国、英国以及我国香港等地,有时甚至连谁是被告、谁是律师都不易分清,因为他们都西装革履地坐在一起。在一些国家,为了强调被告方和指控方的“平等武装”,检察官出庭也不统一着装。这样,被告人和检察官都有可能穿同一颜色的服装,不细听发言,还真难辨明彼此身份。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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