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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场判赔场内划伤车辆

北京日报 2015-02-27 17:24:01

  本报讯(记者骆倩雯)车停在收费停车场内,不料却被划伤。靳先生将停车场所属的万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修车费2000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1050元。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该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物业公司需承担责任。

  2014年9月13日晚,靳先生将自己的本田雅阁车停在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万商物业公司停车场,用完餐准备离开时,发现爱车被人划伤。在查看了监控录像后,靳先生发现是有人故意为之。靳先生正常交完停车费驶离,并自费修车,之后将停车场所属的万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修车费2000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1050元。

  对于指控,万商物业公司不予认可,辩称自己已尽到相关保管责任,而事故责任人是案外第三人造成的,靳先生应向第三人追偿。此外,物业公司称靳先生的停车方式和位置存在主观过错,阻挡了第三人的车辆行驶,造成第三人对其车辆的伤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涉案车辆停放在该停车场内,靳先生交纳了停车费,故应认定双方就涉案车辆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由于万商物业公司未能提交其按时巡逻的有效证据,仅安装监控设备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他人划伤靳先生车辆的侵权行为,故应当认定其对涉案车辆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所以,法院支持靳先生要求万商物业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万商物业公司赔偿了涉案汽车维修费用后,可向划伤涉案汽车的实际侵权人索赔。

  物业公司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认为,物业公司所述的靳先生存在车辆停放位置错误的事实即使存在,也与其车辆被划伤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得降低物业公司应承担的妥善保管义务,故维持原判。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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