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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7日内可退货 卖家逾期不退货(款)将受处罚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5-03-05 07:22:25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起实施,《处罚办法》明确何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行为: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15日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15日的。

  《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包括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经营者如有以上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温都讯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并于本月15日开始实施。根据该《处罚办法》,消费者在网购7日内退货(款)不需要理由,网店逾期不退货(款)将受处罚。

  卖家:无故拖延发货时间限定为15天

  苏州的甘先生去年年底通过网购,以线下支付方式(直接向卖家银行账户汇款)向瑞安一家机械公司订购了一台价值2600元的烤红薯机。甘先生付款后,卖家迟迟不发货,他只好提出退款要求,但对方一直无视。今年初,甘先生向温州12315投诉维权。此后,当事公司解释,之前负责业务的工作人员已离职,查不到相关的购买记录。经调解,该公司承诺会在2月15日前退款给甘先生。据记者了解,截至昨晚,甘先生仍未收到退款。

  据市市监局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市12315系统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45件,比上年增加55件,同比上涨28.95%。

  市市监局消保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只是提到了“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但是并没有明确处罚细则,因此对于消费者遇到此类的消费纠纷,他们只能进行调解或者采取建议改正办法,不能对商家予以实际处罚。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开始实施,如再遇到像甘先生此类退货(款)难题,就不用担心了。《处理办法》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进行了细化,“首先将无故拖延的时间限定了15天的量化期限,明确了消费者网购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益,此外还对此列出了相应的处罚依据。”

  买家:退货要保证“二次可销售”

  《处罚办法》明确了可以退货的范围和细则,也对消费者退货作了前提要求:要保证“产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等。同时,并非所有的商品都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如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产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秘书长曹王强介绍,7天无理由退货基本已经在电子商务行业内形成了共识,只要商品原配件、包装完全,基本可以退回厂家。市市监局消保分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若在网购时在遇到维权难问题,可选择向平台总部所在地的12315投诉。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李思思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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