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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不能乱征 限购、限行不能“任性”

现代快报 2015-03-09 13:47:36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立法法是一部宪法性法律,其法律层级仅次于宪法。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立法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大会审议。这是立法法颁布15年来的首次修改。根据草案,中国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位阶如此“高在云端”,实际上却与你我息息相关。让立法更加科学民主、政府行为更加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幸福,立法法的修订将会给日常生活带来哪些改变?据新华社

  立法法修正案有哪些亮点?

  你口袋里的钱

  不会被税随便掏走

  修法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并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税收法定”。

  -解读

  去年底至今年初,成品油消费税连续多次上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涉及夫妻房产分割,一些地方还要加征“夫妻房产加名税”……类似的任性加税,让我们口袋里的钱不经意地被“掏走”。征税为何如此随意?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表示,目前我国大多数的税不是由法律,而是由法规规定的,有些重要税收事项甚至是由规章规定的。这次修改立法法,就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今年的两会上明确,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介绍说,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5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今后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如果这次会议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那么以后凡是开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限购、限行?

  红头文件不能任性

  修法

  草案新增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读

  一纸冠以“通知”“通告”“意见”的红头文件就可以“限行”“限牌”“限购”,近年来,各地一些“红头文件”频频引发公众“吐槽”。政府维护公益采取一些措施可以理解,但有没有想过自己是不是有这样任性的权力?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限购、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表面看起来有依据,但从法律上讲,对于限行、限购,无论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实际上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

  那么立法法修改后,有关“限行”“限购”方面的红头文件会不会减少?姜明安认为,机动车限行、限购、限外等规定当然具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性质,今后实施这些行为必须有法律、规章、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不能再随意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进行规定。

  3

  你将有机会

  直接参与立法

  修法

  草案新增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解读

  国家制定法律,老百姓只能从报纸、电视知道法律制定的过程,虽然通过全国人大网站也能发表对法律的意见。那么,立法法能够让大家有机会走进最高立法机关,和立法者面对面谈谈意见吗?

  姜明安表示,听证会不同于论证会,“论”是听取学者专家意见,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听”则是听取所有参加人的观点,解决好利益调整和平衡。

  马怀德向记者表示,即使是普通老百姓,为了说明自己的意见,也有机会走进立法机关为自己争取利益,发出自己的声音,直接参与立法工作。

  备案审查“法中瑕疵”

  拟向公民反馈

  修法

  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解读

  房子被拆迁了,很多人认为拆迁不合理,于是会怀疑房屋拆迁条例有问题、不合理,随后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申请审查拆迁条例,虽然材料递上去了,但是没有下文。修改立法法后,收到材料的机关能给大家答复吗?

  应松年介绍说,现行立法法中没有审查情况公开的规定。现在备案审查中,遇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缺少反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备案审查制度作用的发挥。

  他表示,这次修改规定了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当事人和公众公开,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5

  法院检察院

  不能“二次立法”

  修法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草案同时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解读

  司法解释经常被诟病为“二次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说:“司法解释可以起到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但无论如何,司法解释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对司法解释加以规范非常必要。”

  此外,对于公检法机关联合制定文件,马怀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种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是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还是行政规章?性质上不伦不类。我建议,立法法应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得与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立法法大修

  能否解决“神仙打架”?

  部门规章之间相互冲突,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红头文件产生矛盾、难以对接的现象并不鲜见。因多地政策相互打架,有北京市的流动人员为办独生子女证花了4年多时间;在河南,也曾发生地方法规与国家卫计委通知相互矛盾,要求生二胎的市民退回以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

  曾参与立法法起草的应松年告诉记者,立法实践中遇到一些问题,有的部门越位立法,有的地方和部门搞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既损害了百姓利益,也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部分全国两会代表委员指出,要解决部门规章“打架”的问题,不应把问题再交回给部门,而应更多吸纳公众意见,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应松年说,修改后的立法法拟赋予200多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如果民众发现当地出台的法规与上位法有冲突,制定的规章损害自身权利等,可向人大提出审查建议,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将予以改正或撤销。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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