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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间商品房唯独1间为集体性质 村民为土地证跑3年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5-03-17 07:29:49
近日,市民李老伯向《代表在线》栏目反映,1988年他通过房开商在瓯海茶山梅泉大街买了一间3层楼,2007年领到房产证和土地证,2012年发现土地证居然是集体性质。
右二为李老伯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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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近日,市民李老伯向《代表在线》栏目反映,1988年他通过房开商在瓯海茶山梅泉大街买了一间3层楼,2007年领到房产证和土地证,2012年发现土地证居然是集体性质。

  李老伯说,当时这一地块同时开建48间商品房,其中46间土地证是国有性质,2间是集体性质。后来,这2间房子同时被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1间被转为国有土地,而他这间却一直未能纠正。

  48间商品房,唯独1间为集体性质

  李老伯的房子位于瓯海区茶山街道梅泉大街104号,是一间沿街3层楼,于1988年向当时的瓯海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购买,1991年正式交付使用。

  李老伯说,由于种种原因,当时房开公司没有及时给住户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直到2007年2月他才领到房产证和土地证。当时,李老伯在国外,去办理有关证件的是他不识字的老伴。

  “老伴告诉我,她已经领到房产证和土地证,我就放心了,根本没有去想土地证是国有性质还是集体性质。”李老伯说,2012年初,他回到国内,准备把房子过户给小儿子,这才发现土地证上标注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居然是集体性质。

  按照规定,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子一般都可以买卖过户。而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一般都是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过户,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调配。

  “这意味着我的房子今后不能对外买卖过户。如果卖给本村村民,价格会大打折扣,而且想找银行贷款也很难抵押。”李老伯感到纳闷,为什么在同一地块同时开建的房子,土地性质却不一样?

  李老伯向周边邻居打听后发现,当年同时建造的沿街一排48间房子,其中46间是国有土地证,剩下2间是集体土地证。后来,另外1间房子的用地性质被转为国有,而他的一直为集体。

  曾报批历史遗留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

  当时,李老伯的邻居吴先生购买的梅泉大街106号房子,其土地性质也是集体,后来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被转为国有土地性质。而李老伯却丧失了这一次纠错机会。

  李老伯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2005年12月14日,茶山街道办事处把吴先生以及他的房子一起登记为私人住宅未办产权遗留问题,上报给瓯海区政府。

  2006年5月23日,瓯海区处理私人住宅产权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出具了一份联系单,报给市国土资源局,称吴先生等两户两间住宅系“镇收费造成用地手续不齐全”,总用地面积92.43平方米。根据温政办(2003)164号文件规定,经该小组审核同意,请予以补办有关土地手续。

  为什么同为集体性质的2间房子,吴先生的房子被转为国有土地性质,而李老伯的房子依然还是集体土地性质呢?

  茶山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有关负责人称,他之前曾受理过李老伯的投诉。最初确实有两户的土地证被弄成集体性质,后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时候,为什么李老伯这一户没有解决,现在无从查证了。

  他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

  从2012年至今,李老伯先后多次向瓯海区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给予更换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当年同时建造的沿街一排48间房子,其中46间颁发的是国有土地证,为什么另外2间是集体土地证?

  2013年,李老伯经多方咨询找到了答案——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国土规划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查阅历史档案后告知,当时这块地是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进行挂牌,按照征地面积来看,李老伯所在的这幢楼的宽度应该只能建10间,事实上超了2间。而超出征地范围的2间是没有经过征地的,仍然还是集体土地,所以办不了国有土地证。

  3年来,李老伯为更换土地证找过茶山街道、瓯海区处理私人住宅产权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及国土部门等。然而,随着机构变换、人员调动,以及相关土地政策变化,任何一个部门都称难以解决。

  李老伯说,有关部门也承认当初办理有误,但补办国有土地证审批繁琐、难度很大。至于邻居吴先生的土地证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了,而他这一户却没有解决,有关部门的解释是“原则上本村村民办集体土地证,外来户办国有土地证”。事实上,这48间商品房大部分是本村村民购买,而他却是外村村民,上述理由也站不住脚。

  根据现有政策,此事很棘手

  2014年5月,温州生态园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瓯海区与温州生态园管委会解除三垟街道、茶山街道的委托关系,成建制回归瓯海区管理。昨天,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地籍管理科负责人表示,目前生态园相关国土管理档案尚未移交,他对李老伯反映的事情还不清楚。

  此前,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国土规划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曾告诉李老伯,集体土地变国有唯一的途径就是征用。根据现有土地政策,如果要把这块土地征为国有,李老伯先要跟村里重新签订征地协议,再层层上报直到国务院批准。而一间只有四五十平方米的土地报到国务院去批,可能性不大。

  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地籍管理科负责人说,2003年市府办曾出台《关于妥善解决市区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的通知》,其中一项规定是:建房户为非本村村民的,签订征地协议书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受理,上报市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给建房户使用。“以前,我市有一项土地改革试点任务,市政府可以直接批准征用,现在审批权限至少在省一级。”该负责人表示,这份《通知》目前没有失效,但像李老伯这种情况审批很难,解决起来相当棘手。

  “我已经跑了3年,不想追究当年这个错误是谁造成的,应该由谁担责。”李老伯说,他想不通的是,为什么政府部门把老百姓的事办错了,纠正起来会这么难?

  【温馨提示】 今天上午10时,温州网邀请省人大代表王茂法、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局长助理王伟力、瓯海区茶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林建东等嘉宾,就瓯海茶山李老伯反映的另类土地证话题展开探讨,敬请关注。读者可以发布微博@温州网代表在线,或者拨打新闻热线88817266、88097055参与互动留言。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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