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探望孩子一次都不让 离婚夫妇对簿公堂

温州网讯 小两口感情不和闹离婚,为的是解除双方之间的配偶关系,可毕竟血浓于水,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始终不能泯灭。近日,鹿城法院里来了这样两位市民,他们各自离婚后都因“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受阻,无奈之下只能向法官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意味着我国正式把“探望权”规定为非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对子女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规定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协助的义务,但是这项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在司法实践执行中,却遇到了这样或那样的难……
父亲的叹息:
我想看女儿一眼
“法官,你说这可怎么办呢,她一直不肯接我的电话,我只想看一眼女儿……”小伟拿着一纸调解书,满脸愁容地对法官说。
小伟和小单于2004年登记结婚,次年5月,女儿出生。起初小两口感情还算不错,后来经常发生争吵,吵得凶了,小伟还动手打过小单。小单觉得日子没法过了,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013年5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小单抚养。夫妻缘尽,可女儿毕竟是亲生骨肉,小伟想去看女儿,但他每次提出见女儿都被小单拒绝。去年11月,他再次和小单打起官司,请求法院判决他每周享有一次探望女儿的权利。
“我没有不让他看女儿,但女儿被他接走后,都是派出所送回来的,这样对女儿的伤害太大了!”小单很委屈地说,小伟每次带走女儿都不按时送回来,小单就选择报警,后来索性拒绝小伟和女儿见面。
经过法官多番调解,他们在去年12月达成调解协议,小伟每周可以看女儿一次,小单要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
拿到调解书的小伟满心期待与女儿见面,可却再次落了空,无奈之下,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母亲的忧愁:
儿子到底去哪了
对于陈女士来说,已记不清到底有多少个晚上无法安心入眠,这得从她和前夫周先生那段不幸福的婚姻开始说起。
2005年陈女士和周先生举行婚礼,次年儿子出生,2007年补领结婚证,但不久即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由周先生抚养。离婚前,周先生曾承诺陈女士随时都可以见儿子,于是,陈女士在2011年1月配合他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之后,陈女士再没有见到儿子一面。同年3月,忍无可忍的陈女士到法院起诉周先生,要求每周享有两次探望儿子的权利。后来,法院判决陈女士每周享有一次探望儿子的权利,周先生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
可是判决下来后,周先生竟带着儿子玩起了失踪。于是,陈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根据她提供的联系方式,法官始终没有找到周先生,案件执行至今仍陷入僵局。
法官这么说:
父母双方需遵守约定
“探望权纠纷的执行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鹿城法院一名法官介绍,区别于一般的财产类执行案件,探望权纠纷不是具有物质性结果的执行,因此到未成年子女满十八周岁成年之前,父母都要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对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进行约定并且遵守约定,一方不予以配合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的方式对其作出处罚。“但处罚不是我们的目的,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我们尽量去做父母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促成和解。”法官说,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父母因为离婚后的个人情绪问题,不让对方见子女的太多了,有的选择带着子女到外地生活,有的索性一到周末就把子女送去参加学习班。
据鹿城法院统计,2011年至今,该院共受理16起探望权纠纷,调解的5起,原告主动撤诉的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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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由母亲抚养,祖父母有权利隔代探望吗?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婷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祖父母隔代探望,法无禁止即自由,我认为可以探望;但从严格执行来说,祖父母无权申请强制执行。
不要父亲的抚养费,是不是就可以剥夺他的探望权?
阮婷婷:用金钱给付的方式终止另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虽然是父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其在内容上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并损害了子女的切身利益,使其不能感受到父爱和母爱的共同呵护,因此是不可以剥夺他的探望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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