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商张福林非法集资诈骗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9年

来源:温州网作者: 龙轩 2015-03-20 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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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3月20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龙轩)3月20日下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张福林、叶挺英、叶挺勇等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福林、叶挺英夫妇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张福林被判期徒刑十九年。

  非法集资,1亿2千万资金无法归还

  张福林,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温州龙湾人,原系温州市担保行业协会副会长、龙湾担保协会会长、温州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3月,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夫妇成立温州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

  2008年上半年至2011年8月,张福林、叶挺英以投资温州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幌子,以月息2%-3%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向顾某、李某、邱某等100余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达40990.9万元,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高利转借给他人、投资房产、企业,支付借款利息及用于个人、家庭消费等。

  期间,被告人叶挺勇明知张福林、叶挺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吸收并转给张福林、叶挺英资金1477万元。被告人张甲某、金某、陈某、张乙某明知张福林、叶挺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受聘以月工资2000-3000元,先后在“公司”内担任会计或出纳,在不同的岗位上为张福林、叶挺英夫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

  2011年8月,张福林、叶挺英因资金链断裂,致使顾某、李某、邱某等92户共计12588.39万元资金无法归还。

  2009年开始,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将上述部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及家庭享受,其中以180万元购买了保时捷轿车一辆、以318万元购买了奔驰轿车一辆,并从国内、外购买了名贵手表数只、黄金制品若干。2011年8月,张福林、叶挺英夫妇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为偿还债务,张福林、叶挺英将奔驰轿车、保时捷轿车卖掉还债,并将所购置的名贵手表予以抵债、典当,其中一只以100万元的价格抵债给被害人顾某,另多只以130余万元的价格予以典当。典当所得其中70万元用于还债、另60万元用于其子女国外费用。

  2013年1月,张福林、叶挺英夫妇因无力偿还债务而逃离。

  2013年2月9日,被告人叶挺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27日,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在越南被抓获并引渡归案。

  案发后,本案被害人已受偿730.7415万元。

  共七名案犯被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叶挺勇、张甲某、金某、张乙某、陈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又肆意挥霍集资款728万元,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叶挺勇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甲某、金某、张乙某、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挺勇、张甲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金某、张乙某、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福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

  被告人叶挺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人叶挺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张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张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责令被告人张福林、叶挺英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588.39万元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叶挺勇对其中的1477万元负连带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戴玮|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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