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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因为借条后附加了一行字 30万借款无法追回

湖州在线 2015-03-23 11:18:57

  浙江在线03月23日讯家住安吉孝丰镇的王姐近日向安吉法院递交了一份案件撤诉申请书,放弃向借款人阿丰追讨30万元借款。王姐对承办法官说:“这30万元借得真郁闷。”

  2014年7月,阿丰向王姐借了30万现金,并承诺每月给王姐4500元利息。这等好事让王姐十分心动,交付30万元借款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里不仅详细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标准、借款期限等内容,最后还添加了一行小字——“该合同在借款交付后生效”。

  正是这一行小字,使王姐最终没能要回30万。

  原来,王姐借款后不久,阿丰便消失得无影无踪,王姐一纸诉状将阿丰告上法庭。然而,承办法官告诉王姐,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没有生效。“你们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这类合同必须等附带条件成立时才生效。也就是,你只有交付30万元给阿丰,这份借款合同才算生效。”承办法官说。

  “钱我已经给阿丰了啊。”“那需要提供相关证明,你是否有银行的转账凭证?或者,阿丰是否出具了收条呢?”“我是给的现金,当时就我和阿峰两个人在场,怎么证明啊?”王姐无奈地说。

  最终,王姐由于缺乏关键证据,再三斟酌下决定撤回起诉。承办法官告诫:“借款时应认真核对借款合同或借条,确定合同的性质和关键信息,不要因为高额利息而放松警惕。”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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