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闽传言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温州暂不出台新政策
核心提示:
温州网讯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随后,福建出台“闽七条”,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上海也传出了正酝酿提高公积金个贷限额的消息。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是否有新的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已达88.18%,处于全省乃至全国前列。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目前暂不调整,但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下一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结合实际,充分考虑是否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措施,以更好服务于公积金缴存职工。如果有调整会及时告知市民。
截至本月23日,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达124321笔,提取金额为120647.43万元。其中,购建房提取5206人次,提取金额47381.65万元,无房租赁住房提取1402人次,提取金额2212.30万元;全市已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812笔,贷款金额140583.70万元。
按照现行政策,目前我市缴存职工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保底35万元。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对申请人家庭已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为:依照借款人及配偶的《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无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进行综合认定。借款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地无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在贷住房消费记录,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即认定为首套房。
这位负责人还说,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提供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款收据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申请无房租赁提取,租赁住房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无法办理的,可凭临时居住证或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查询证明替代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新闻链接
福建: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20%
3月19日,福建发布“闽七条”,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首套房、首改房的认定放宽,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优惠。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20%。
上海:加紧制订公积金新政策
3月23日,上海传出正在酝酿提高公积金个贷限额的消息。可贷额度将一次性大幅提高50%,变为单人可贷70万元,每户最高可贷140万元。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正加紧制订进一步加强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具体方案,同时将适时推进政策落地,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告政策调整情况。
本文转自:温州网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跟帖评论服务自律规则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