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中间结算的凭证要求还钱 蹊跷借贷案看诚信
温州网讯 这起案件本来并不蹊跷。
原告老张拿着一张借条来瑞安陶山法庭起诉老王。老张手头还有银行的汇款凭证。老张起诉要求老王还他295万元,还有利息,按月息1.8%计。
照理说,事实应该比较清楚了,欠钱就该还。何况人家手头有证据。不过,事情却没这么简单,其中详情,且听老师伯慢慢道来:
在江苏搞房地产开发的老王自己没有来开庭。他请了个律师。老王的律师在法庭上说:这事是老张在耍诈。因为双方之间频繁发生款项往来,这张借条仅是双方中间结算的凭证。老王先后就借款出过四份借条。2010年9月12日一次,经过结算是282万多元。2011年11月29日一次,经过结算是295万多元。2012年2月18日一次,经过结算是310.2万元。2013年5月8日一次,经过结算是200万元。老张去年已凭着最终结算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老王也已经通过法院还了他200多万元了。案件也是陶山法庭判的。之所以当初没有把中间结算的借条收回来,是因为双方关系不错,是世交。万万想不到,老张来这手。
老王的律师在庭上给法官算了一笔账。他说,老张的借条上,2010年9月12日结算为282万多元,2011年11月29日结算为295万多元,当时是直接在原来的借条上修改的。算到2012年2月18日,这个数字变成了3101858元。“请法庭注意这个数字”,老王的律师说,“这金额刚好与那天老王出给老张的借条上的金额310.2万元极度接近,仅差了百来块。”
老王的律师说,这完全可以证明老张是在恶意诉讼,是要通过法院来欺诈老王。老王的律师还提供给法庭一系列的汇款凭证,证明老王在2010年9月7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内陆续给老张汇付了1300多万元。他认为老张应该作出合理解释。
审到这里,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说法。是老王理亏,欠钱不还?还是老张耍赖,一告再告?双方的借款事实到底是否统一,两张借条是不是属于不同时点的结算?
名侦探柯南曾经说过,真相只有一个。
法官对被告老王的律师提供的多达数十份的汇款凭证进行了一一列表比对,发现了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汇款凭证复印件。虽然是复印件,但法官认为这张凭证非常重要。
为什么呢?
这张凭证发生于2011年12月8日,刚好介于老王的律师说的两次“结算”期内,即2011年11月29日至2012年2月18日之间。
如果按老王律师的说法,两次诉讼涉及的借条实为双方结算的不同时段,则发生于期内的这笔5万元汇款必然会有所体现。2012年2月18日双方的结算金额也必不会是310.2万元。既然当时双方于2012年2月18日结算为310.2万元,就只能说明两张借条并无联系,两个借款事实系独立存在。如果这样的话,被告律师的说法当然就不攻自破了。
法庭上,法官拿着这份被告律师自己提供的汇款凭证,再三再四地问被告老王的律师,到底是怎么回事,有没有合理解释。老王的律师一直含糊其辞,不作正面回复。
这张5万元的汇款凭证是否就是本案的关键呢?
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事实,法庭组织了第三次庭审,并要求老王必须亲自到庭应诉。
这次,老王来了。他的律师没有来。为什么不来呢?大家可以自己脑补下。
老王当庭表示已解除了与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庭审过程中,被告老王赌咒发誓,坚持之前律师的说法。但对这张5万元汇款凭证的性质还是没有作明确的表态,只是说记不清了。
庭开到一半,老王说自己血压高起来了,未经许可就离开了法庭。
案子判下来了。老张胜诉了。老王表示他还要上诉。
法官提醒,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在诉讼活动中同样需要诚信。如果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证人向法庭作不实陈述,一经查实,法庭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制裁。我们的法官、我们的法律可不是吃素的。
今日打油诗
是理亏欠钱胡闹?还是耍无赖诬告?抽丝剥茧探真相,关键证据破蹊跷。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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