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乌牛疯狂冲卡案 肇事司机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罪
图为被告人水泥车司机杨某。徐晓春 摄
温州网讯 冲卡、超载、超速、闯红灯,大货车连撞12辆车致三死两伤。
去年9月16日,发生在永嘉的惨烈一幕,至今仍让许多人记忆犹新。
昨天,大货车驾驶员杨某站到了温州中院被告席上,他被指控疯狂逃逸,知道其行为可能发生事故,还放任事故的发生,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他辩解,执法人员穷追不舍及在前方设置路障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位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281万余元。杨某称自己没有能力赔偿,他还反问,如果他撞死了,该找谁赔?
核载32吨实载75吨
昨天,47岁的河南人杨某被带入法庭时,表情平静,即便他在最后陈述时说“今后即使罚10万元,也不会这么干”,情绪也没有明显波动。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9月16日20时20分许,杨某驾驶满满一车水泥,从金华开来,车子核载32.7吨,他实际载了75吨,途经104国道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瓯江大桥附近)路段时,遇永嘉县路政等部门联合整治超限检查卡点。
“干这行的,大家都超载,谁也逃不过,不然连油钱都拉不过来。”杨某说,车上运的是水泥,从金华拉过来,本来要运往瑞安,运费是50元一吨。如果被抓到,要罚一万多元。
为躲避处罚疯狂逃窜
检方称,杨某停车后,检查人员踩上驾驶室外的脚踏板,并示意其出示相关证件,杨某因害怕自己严重超载被罚款,驾车冲卡逃跑。车上的检查人员见状便跳下车,后与其他执法车辆进行追赶,在追赶途中用喊话器对杨某进行叫喊,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但杨某置之不理,反而加速逃跑、超速并无视交通信号指示灯行驶。
后来,运管检查人员电话通知永嘉某燃料公司人员帮忙开辆车停在路上拦截杨某的车,该公司内的一辆铲车便被开出停放在104国道线该公司前,挡住了瓯北往乌牛方向的去路。
铲车的阻挡,使得从瓯北往乌牛方向行驶的十二辆车均不能通行而停在路上。杨某驾车至该路段时,发现其前方有许多车,便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因其车速过快,加上严重超载,致使该车不能及时刹住而撞向停在路上的车辆,发生十多辆车连环相撞,并引发火灾,导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多辆车辆烧毁、撞毁的事故,仅车辆损失便达到77万余元。
同车妻子劝说认罚未果
“当时执法人员让我出示证件,我跟他说,我把车子停前面去,他下去后,我才启动车辆。”法庭上,杨某称,事实并非如检方所说的那样,不顾检查人员还站在车上,便驾车冲卡逃跑。
公诉人:那你为什么直接把车子开走了?
杨某:就想逃避处罚。
公诉人:你的车子是否存在超载?
杨某:肯定超载了。
公诉人:你知道超载违法吗?
杨某:肯定违法的。
“我老婆在车上,她让我稳住,不要慌。”杨某说,他当时有些慌,通过反光镜,隐约发现车后警灯闪烁,逃跑时,一路上车子很多,他不可能速度很快,只是在没车的地方加快速度,但并未注意自己具体开多快。
检方出示的监控截图显示,杨某的车子时速一度达到83迈。
检方援引杨某妻子的证言说,妻子多次劝杨某开慢点,让他接受处罚,但杨某未予以理会。
车子逃窜期间曾一度停下
从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开始逃窜,到发生惨烈撞击前,杨某曾途经瓯北高速路口,这期间,他一度停下了车。
“我本来想上高速逃走的,但有辆车从左边超车挡住我,我一时上不去。”杨某说。
这时,执法人员上前拍打车门,要求杨某下车接受检查。"
杨某称,他没有开车门,而是选择将车后退,继续打方向盘往前开。他注意到,接下去的一段路,执法车依然在后面追赶,但执法人员没有在后面对他喊话。
而一名执法人员出示的证言显示,当时意识到杨某的行为危险,于是特意先在后面跟着,不贸然超车刺激他。
撞车一瞬间发生了什么?
庭上,杨某回忆当时案发的场景,“前面有一个转弯,拐弯之后,看到很多车,我踩了下刹车,不过很快又放开了,那时候天已经黑了,那些车的尾灯没有打双跳,也没有警示标志,我当初认为只要车子有动,我就不会撞上。等我发现前方车辆都不走了,就100米的距离了,我马上急刹车。”
“这个时候,你停住,不怕被抓住吗?”辩护人问。
“宁可被抓到,也不愿意撞车。”杨某说,“脑子里想着如何刹住,方向盘向左打不是,向右打也不是,猛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
“车子擦着一辆油罐车撞上后,我的后车厢位置发生爆炸,我有听到爆炸声,也看到起火,我很害怕家属打我,就想去乌牛交警投案,打了报警电话后,等着警察把我带到乌牛交警队。”
“事后回想,即便当时方向盘往边上打,也会造成翻车,车子翻后同样会砸到车。”杨某说。
对于自己的驾驶技术,杨某称,“开了那么多年,从来没有出过事情”。
杨某说,之前,他也听其他司机提起过,超载逃窜时遭遇执法人员追赶,但不会追远,也从未听过还在前方设障碍拦截的。
是否足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方认为,杨某为逃避检查,强行冲卡,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在国道线上超速且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及多辆车辆受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辩论阶段,杨某的辩护人辩称,“该案不宜认定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定性为宜。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本案的危险结果发生是明知的,且杨某虽有超速有超载,但这是驾驶行为,其超速的行为也是因为执法人员的追赶所致。从被告人轻踩刹车到猛踩刹车的情况看,被告人的心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极力避免的。”
检方指出,“本案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被告人疯狂逃逸,知道其行为可能发生事故,还放任事故的发生;本案被告人闯红灯,车辆有超载,该车刹车装置有问题,被告人逃逸过程中,时速达到83迈,各种危险不断累加,不应该只是普通的交通肇事”。
杨某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希望从轻处罚”,但他同时提及,铲车挡道,难道就没有责任了吗?
“如果我当时撞死了,谁来赔偿我呢?”
检方认为,联合执法是公务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设卡拦截也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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