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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岁平阳老人替人作伪证 弄巧成拙受到训诫

温州网–温州晚报 2015-04-01 09:55:36

  温州网讯 近日,平阳法院刑庭的徐法官对一起三人抢劫案卷宗进行阅卷时,发现在审理阶段,其中一名被告人家属提供了一份证明,表明该被告人案发时未满16周岁。法官最后发现,这是一份非法证据。

  这起三人抢劫案将于4月初开庭审理。据检察机关指控,去年7月4日晚,三名被告人结伙持刀抢劫一名残疾人助动车司机未遂,后被抓获归案。如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将面临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刑罚。案件的被告人之一陈某,据现有证据查明,陈某出生于1997年7月13日,在案发时已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随后,陈某的亲属提交了一份证明,内容载明陈某出生于1998年7月13日,落款处盖有平阳县水头镇卫生院的公章,以及当年的接生人员黄某的签字。

  徐法官说,陈某在犯罪时是否年满16周岁,涉及到是否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于是,他通知了证明人黄某出庭作证。

  距离开庭还有几天,徐法官与黄某取得联系,告知其作为证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说明了一旦提供虚假证据,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黄某当面信誓旦旦地表示,他说的全是实话。据了解,黄某今年75岁,年轻时是一名赤脚医生,自称曾接生陈某。

  徐法官问:“请你说出给陈某接生的时间,精确到年月日。”

  黄某面露难色,沉默着。徐法官再问:“证明上写得很清楚,快20年了,你怎么如此肯定接生时间?现在又为何说不出来?”黄某犹豫再三,才支支吾吾地说,之前受到陈某家属的委托,请他帮忙作证,还说只要在一张打印好的证明上签字即可。而且他也不怎么识字,对里面的内容也只知道个大概。

  最后,徐法官将该份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证人年事已高,依法对黄某进行训诫。

  徐法官表示,证人如实作证是最基本的要求,如作伪证,会视情节对其进行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甚至可能涉嫌伪证罪。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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