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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聚餐后摔死 家属向餐馆与朋友索赔近135万元

温州网–温州商报 2015-04-01 10:33:13

  温州网讯 近日,苍南法院受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死者沈某和朋友在小吃店聚餐时,醉酒摔死在店内的楼梯下,为此,死者家属向商家和一同聚餐的朋友索赔1349661元。

  死者家属起诉称:2014年12月31日19时许,沈某与朋友陈某、黄某、叶某等人在被告李某、洪某夫妇共同经营的苍南县灵溪镇某小吃店的包厢内喝酒。沈某与被告陈某、黄某、叶某等人喝了大量的酒,沈某与其中两名同餐的朋友喝了一瓶1.4斤45度的古井贡酒,沈某还喝了一两瓶啤酒。当天23时左右,小吃店老板娘洪某发现沈某躺在一楼地上,脸朝下,一只脚搁在第一、二个台阶上。随后,洪某到包厢内叫来沈某朋友处理,同餐朋友叶某对死者进行了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其他朋友叫来120救护车,先后送到苍南县中医院和温州附一医,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1日下午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18、40、49条的规定和《侵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和洪某夫妇作为小吃店经营业主,对顾客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没有及时发现在其店内消费的沈某摔倒原因和摔倒时间。在发现沈某出事后,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与沈某一同聚餐的五名朋友,在明知沈某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然极力劝酒,在沈某大量饮酒后,对沈某的人身安全也未尽到保护和关注义务,最终导致死者死亡,既存在疏忽大意的故意(一起喝酒、劝酒),也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离席后没有给予关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应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苍南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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