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一机关干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40余万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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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4月3日讯(记者 陈克力 通讯员 谢丽敏) 今年54岁的罗某,原是泰顺县一名机关干部。2010年至2014年3月,罗某以投资西安房地产、泰顺仕阳的石材厂等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3%的高额月利息为诱饵,向29人非法融资742.7万元。经法院查明支付给被害人本金、利息合计约218.95万元。
近日,泰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尝到甜头:为赚利息差他到处融资借款
2010年至2011年期间,为了赚取利息差,罗某从同事、邻居、同学、朋友处融资借款,以3%月利息借入,以4%、5%、7%不等的月利息借出,共计90万元。半年一结息,罗某如实履行了其高额回报的承诺,为他赢得了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促使他融得了更多的资金。
连锁反应:资金断裂他越陷越深
资金充裕的罗某,2011年开始投资西安房地产。但好景不长,罗某以4%月利息出借给他人的资金出了问题,接而连三的其他资金都发生了连锁反应,罗某不曾想90万元就都打了水漂,顿感还款压力巨大。
2012年开始,罗某利用中间人引荐、借款人口口相传的方式主动向别人借款。罗某说:“借款时多以投资西安房地产、泰顺仕阳的石材厂等项目为由,有时借款时并无明确、具体的事由,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息、房产投资、石材厂投资,其中投资西安房地产项目257万元,仕阳石材厂25万元。”
债务如滚雪球,越滚越大。“在2013年1月开始发现资不抵债,但为了脸面,同时也心存侥幸,继续向他人借款,总认为自己熬过这一段就会赚回来还掉这些债务。”
走投无路:资金无法周转他选择自首
直到2014年4月29日资金再也无法周转,被告人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其向社会公众融资借款的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为初犯、认罪悔罪以及已支付过部分本息建议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对各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罗某应当予以退赔。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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