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通报环境资源案 村民滥伐林木被判刑
温州网4月8日讯(实习生 叶思思 通讯员 胡聪颖) 4月8日上午,永嘉法院召开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永嘉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有关情况及下阶段工作举措,并发布8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典型案例。
2011年下半年,永嘉县岩坦镇南正村村民阿陈将自己山场的杉树和松树卖给被告人周某。周某于同年12月办理了共计39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自2011年12月至30日。但直到2012年5月间,周某陆续砍伐了山场共计705株杉树和松树,共计砍伐林木152.3344立方米,滥伐林木113.3344立方米。因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永嘉法院以滥伐林木最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杉树纹理顺直、耐腐防虫,广泛用于建筑、桥梁、电线杆、造船、家具和工艺制品等方面。统计表明,我国建材约有1/4是杉木。它是我国南方最重要的特产用材树种之一,而杉树成材一般需要10年。
2013年以来,永嘉法院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63件106人。其中,污染环境罪案件41件,占65.1%;滥发林木罪案件9件,占了14.3%;非法采矿罪案件8件,占了12.7%;盗伐林木罪案件5件,占了7.9%。共审查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案件153件,其中法院裁定准予执行151件,行政机关撤回1件,裁定不予执行1件。
记者了解到,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收案数量增长较快。从2013年的6件上升到2014年的41件,增长了近六倍。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案件也从2013年得38件增长到2014年82件,增长了两倍多。
然而,由于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间接性等特点,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难以准确评估,对犯罪的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带来困难。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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