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男子杀女抛尸茅厕 庭审中翻供称并非故意杀人
温州网4月9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温萱)温州平阳籍嫌犯张某,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女儿,将女儿杀害,抛尸茅厕。4月9日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平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案件。
嫌犯曾因强奸被判八年徒刑
张某,男,39岁,温州平阳人,曾因强奸罪被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4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平阳县腾蛟镇霞山村自己家中,用手掐住小甜颈部直至其断气,尔后,用布条、鞋带勒住其颈部并打结,以确保其死亡。
同日凌晨2时许,张某将女儿尸体扔至家对面的厕所中,先后用粪便、衣物予以掩盖。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小甜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庭上,张某对于自己在家中杀死女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说“那天晚上我喝醉酒了,打了她的头部”。面对公诉人员“有没有对你女儿实施掐脖子的行为”的讯问,张某交代“左手掐住(脖子),右手打她,并没有用力掐她的脖子,是用手打的”。张某说:“2、3分钟后发现女儿死了”,至于“为什么要绑绳索”,张某交代“那个时候拉不动她,太重了,我就拿绳索勒着她背下楼”。
当庭翻供:“非故意杀人,醉酒忘记报警”
法庭上,张某说自己平时和女儿关系很好。“我是无意识的,没有要杀她”。张某辩解,案发当天之所以打她,是因为自己动手打女儿,女儿还手了,自己就继续打。公诉人讯问张某是如何处理尸体的,张某交代“扔到了厕所里面,有用衣服掩盖她”。
公诉人问张某“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或者送女儿去医院救治?”张某辩称,“自己喝醉酒了忘了报警”。
在法庭辩论阶段,张某的辩护人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就量刑方面恳请合议庭适当从轻量刑,其辩称,“被告人与前妻离婚后一直抚养女儿,平时与女儿没有矛盾,由于经济困难,身体不好,对抚养女儿感到压力很大。张某本人文化程度较低,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加之女儿处于青春期不怎么听话,这种情况下容易走向极端。被告人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
公诉人则辩称,“被告人对自己女儿狠下毒手,并且当庭讯问中,进行了翻供,足以体现出被告人没有悔罪的态度,被告人杀害女儿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公诉人认为应当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严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最后的陈述环节,张某选择了沉默。该案将择期宣判。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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