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吉船业”申请破产重整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温州网讯 昨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庄吉船业”已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案件正按法定程序进行。此前,作为该公司破产重整的管理人之一的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在网上发布了一则公告,透露了这一信息。
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网站显示,《浙江庄吉船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公告》于今年4月7日发布。该《公告》称,债务人浙江庄吉船业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这家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庄吉船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庄吉船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管理人。
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庄吉船业”是以自身名字向温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并非由其他企业申请,缘由也就是《公告》中所称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该负责人表示,不能清偿债务的具体数额目前还不能确定,有关的债权债务正在申报登记之中,登记完成后还将进行审计予以确认。
据透露,“庄吉船业”破产重整的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将于5月下旬召开。
记者另外还获悉,温州远东船舶有限公司也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重整,同样在今年2月27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了“远东船舶”破产重整一案,管理人也是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据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有关负责人称,“庄吉船业”和“远东船舶”之间属关联企业。温都记者黄云峰
律师告诉你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德荣律师
重整与重组的区别
重组与重整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由于两者称谓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因而易引起混淆。但两者也存在本质差异,如法律依据、程序、参与主体、效率等各方面均有本质区别。首先,二者定义不同: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其次,自主性不同: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再次,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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