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代写辞职信 女员工称自己“被辞职”起诉公司
温州网讯 辞职报告不是员工本人写的,也不是员工本人签名的,到底算不算真的辞职?认为自己“被辞职”的女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近10万元,而公司又把该员工告上法庭,认为她是自愿辞职。近日,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有了判决结果。法院推定,根据证据,该名员工已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公司同意她辞职,她把公司告了
章某曾是温州市康尔微晶器皿有限公司一名员工,在抛光岗位工作。她曾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2014年4月2日,公司作出同意章某辞职的审批意见。
之后,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7699元,并补缴社会保险。理由是她并未提交辞职信,公司非法解除了劳动关系,也未支付经济补偿,自打她2006年入职以来,公司未为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14年10月8日,苍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康尔微晶公司向章某支付赔偿金97699元、并为她补缴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收到裁决后,康尔微晶公司认为章某是自愿提出辞职,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裁决错误。公司将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公司不予承担赔偿金97699元。
代写辞职报告的同事,录了音
庭审中,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属非法解除,公司是否需支付赔偿金97699元。
章某的代理律师称,章某并没有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她的辞职报告是伪造的,因为她丈夫与公司员工发生口角,丈夫向公司辞职后,公司就将章某辞退。
公司方则称,辞职报告是章某叫案外人杨某代写的,由章某本人提交给公司,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章某方回应称,她曾要求杨某代写辞职报告,但实际上并没有书写。
为查明案情,法庭根据原告方的申请,传唤证人杨某出庭作证。杨某称,辞职报告是他书写的,是章某叫他帮忙写的,当时叫章某签字,章某称自己不会签,他就代签。杨某还提交了章某要求他代写的录音。他称,因为怕公司找麻烦,2014年9月,他去找章某,并把代写辞职报告的谈话内容录下来。
章某方则认为,证人杨某是公司的职工,在怕公司找他麻烦的情况下出庭作证,与公司方具有利害关系,录音未经章某允许,侵犯她隐私权,且有诱导她陈述的情况,不具有合法性。
公司方补充说,2014年4月2日,章某本人过来要辞职,并提交辞职报告,当时双方就把工资结算,工作移交清楚了。章某方则强调,没有递交过辞职报告,虽然曾叫杨某代写,但实际上没有代写,杨某没有写好交给章某。
经审理,法院认为,从本案的证据分析,辞职报告是杨某帮章某代写的,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苍南县法院依法判决,温州市康尔微晶器皿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章某赔偿金97699元,但仍需为章某补缴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法官告诉你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无需支付她赔偿金
章某与杨某的谈话录音资料反映,章某请杨某帮忙代写辞职报告,杨某出庭证词也印证,章某请杨某帮忙代写辞职报告的事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章某准备辞职报告的目的是向公司提出辞职,现辞职报告在公司处,应推定章某已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据此终止与章某的劳动关系,应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属非法解除。因此,公司无需向章某支付赔偿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章某辩称没有要求杨某代写辞职报告,也没有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但在公司举证相关证据后,并不能提供反驳证据。因此,章某的这个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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