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集体资产应返还或赔偿
广州日报
2015-04-15 09:37:08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扣押、冻结。《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日前征求意见,规定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应折价赔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离任时,不按规定期限移交公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条例》规定,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的组成人员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通报批评,建议扣减薪酬、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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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离任时,不按规定期限移交公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记者魏丽娜)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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