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核心提示: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近年来,电动车火灾频发。2013、2014年两年全市共发生电动车火灾52起,造成17人死亡,6人受伤,占火灾亡人总数的35.4%。2013年2月28日,乐清市盐盘街道上段村一民房因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4人死亡;2013年8月8日,瑞安市锦湖街道一出租房因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7人死亡;2013年10月25日,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一民房因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2013年12月2日,鹿城区吕浦花园一民房因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2014年11月3日,瓯海区丽岙街道繁盛路一民房因电动摩托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2人死亡;2014年12月20日,瑞安市隆山东路一民房因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2人死亡。
电动车火灾已成为严重影响当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为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市局结合省厅《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浙公网传〔2015〕300号)要求,定于2015年4月3日发布《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广泛宣传贯彻。
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户外视频、广告牌等媒体,广泛宣传《通告》内容,告知群众电动车安全使用方法,宣传电动车火灾危害。同时,要以《通告》的宣传贯彻为契机,针对当前季节火灾特点,着力普及防火灭火、安全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全面提高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全面自查自纠。
即日起,组织电动车停放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开展一次火灾隐患自查自纠活动,重点围绕电动车停车棚搭建是否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是否影响建筑防火设计,消防设施是否配备到位,是否私拉乱接电线,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等方面,及时发现并自觉整改火灾隐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停放有人管、充电有人守、出入有登记”的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动态性的火灾隐患。引导电动车用户购买已获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车,选择专业维修单位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不得将电动车停放在疏散通道上,广泛告知用户充电时应远离易燃可燃物、充电时间不宜过长等安全须知。
三、深入排查整改。
要推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对照《通告》要求,深入辖区内所有电动车停放场所和维修单位逐一排查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对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开展监督指导过程中,要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重要内容,对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报告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消除火灾隐患,遏制当前电动车亡人火灾多发的势头。
四、立即印制张贴。
各地公安机关要立即组织印制《通告》(版式由省厅统一制作)。《通告》版式规格为2开白纸,字体和字号应当庄重、醒目,落款为“浙江省公安厅”,时间为“2015年4月1日”,不加盖印章。张贴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和农村、社区等电动车停放场所和醒目场所。
附件: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doc
温州市公安局
2015年4月7日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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