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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产 索要5万元定金遭拒

温州网–温州晚报 2015-04-20 10:07:55
民娄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产,没想到买方在合同期限内未履约。事后,娄女士拿着5万元定金保管单向中介公司索要,但中介公司却称只收到了买主支付的1万元定金。

  温州网讯 不久前,市民娄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产,没想到买方在合同期限内未履约。事后,娄女士拿着5万元定金保管单向中介公司索要,但中介公司却称只收到了买主支付的1万元定金。

  既然只收了1万元定金,为何出具的定金保管单上的金额为5万元呢?娄女士能否向中介公司索要这5万元定金呢?

  -投诉

  索要5万元定金遭拒

  今年2月,娄女士委托21世纪不动产新田园加盟店(以下简称“21世纪不动产”)售卖房产,该房产位于龙湾上江路的理想佳苑。2月13日,娄女士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需先支付5万元定金交由“21世纪不动产”保管,在定金到位后,她要办理好产权证等手续。合同约定,双方需在3月28日前完成过户、支付房款的手续,完成交易。

  娄女士称,今年3月,她向“21世纪不动产”询问定金是否已到位,该公司起初回答是买方还只支付了1万元定金,而后又称买方已经支付了5万元,并给娄女士出具了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定金保管单。之后,她立刻去办理了一些售卖房产方面的手续。

  然而,最终买方未能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5万元定金变成了违约金。然而,当娄女士向“21世纪不动产”索要定金时,被告知只能拿到1万元。

  -回应

  只收到了1万元定金

  日前,娄女士向鹿城12315投诉“21世纪不动产”,调解人员组织双方当面调解。

  调解当日,“21世纪不动产”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签订合同后,公司只收到了买方支付的1万元定金,剩余4万元买方签的是一张欠条。

  就实际只收到1万元定金,却出具了5万元定金保管单一事,该工作人员解释说,因为娄女士几次催促希望尽快完成交易,而买方也表示会尽快支付剩下的4万元,所以才出具了这张定金保管单。

  该工作人员表示,在合同期内,他们一直与买方联系,希望能如期完成交易,但遗憾的是最终未能完成交易;而在娄女士提出索要这5万元定金时,他们也在积极联系买方;目前情况下,公司只能将收到的1万元定金交予娄女士。

  在调解当日,娄女士提出“21世纪不动产”还需补偿其办理产权证等手续费用,该工作人员表示无法接受。

  -说法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游贻静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娄女士与买方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与“21世纪不动产”签订的是约定代收定金的委托代理合同,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包含了一项标的额为5万元的定金条款。

  买方对原约定无履行责任

  游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只有合同当事人将约定的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合同才成立,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或多于约定的数额,接收定金方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定金合同的变更。在适用定金罚则时也只能依据变更后的数额执行。娄女士与买方虽然议定定金为5万元,但在买方仅交付1万时,作为代理人的“21世纪不动产”没有表示异议,故该定金条款的标的数额已经变更为1万,对原来约定的5万元的定金不再承担履行责任。适用定金罚则时,如买方违约则无权要求娄女士返还一万元,相应的娄女士违约时也仅对一万元的定金负双倍返还义务。

  中介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游律师表示,由于娄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21世纪不动产”代为领取和保管5万元合同定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若代理人未尽到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确定中介公司为招揽生意,滥用代理权,擅自变更定金的数额给娄女士造成损失,中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娄女士主张的要求赔偿其办理产权证手续所产生的费用,游律师表示,其主张于法无据,现行法律虽然对被代理人的赔偿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娄女士作为房产的所有权人,依法清缴房产税款办理产权凭证是其法定义务,所产生的费用也应由其承担。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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