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公布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
中新社香港4月22日电香港特区政府2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
一、从2017年开始,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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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金融界300人
专业界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300人
提名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提名委员会五年任期内,如因行政长官缺位而依法进行补选,新产生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三、提名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产生办法自行选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四、不少于一百二十名且不多于二百四十名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联合推荐产生一名行政长官参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推荐一人。
提名委员会从上述获推荐产生的参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每名委员最少须投票支持两名参选人,最多可投票支持全部参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具体提名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登记的合资格选民,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行政长官候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完)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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