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一男子扬言不还 还款期限还没到被查封房产
温州网讯 瑞安市高楼镇人谢女士,借给同乡彭某15万元,但一直讨不回来。经过法院两次开庭后双方达成调解,彭某在今年7月1日前先归还2万元,其余分6期3年内归还完毕。但没想到的是,彭某在前两天告诉谢女士,“不还钱了”。谢女士急忙赶到法院,要求对彭某名下的财产申请保全。但此时,彭某的第一期还款期限7月1日未满。
4月26日,瑞安法院马屿法庭首次适用今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新增第163条,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当天前往瑞安市住建局对彭某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
经查,谢女士自2013年12月开始,陆续3次向同乡彭某转账16万元,彭某在归还1万元后,向谢女士出具一张15万元的欠条,同乡卢某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多次催讨无果,去年12月,谢女士将彭某、卢某告上法院。
今年4月3日,经过两次开庭,谢女士与彭某、卢某在瑞安法院马屿法庭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彭某分7期向谢女士偿还15万元。
但没想到的是,3个星期后,谢女士遇到彭某,对方居然告诉她,他已经没有财产,不会再偿还欠款了。正苦无办法的谢女士,偶然发现彭某的名下还有房产,便马不停蹄地赶到法院,要求对彭某名下的财产申请保全。
瑞安市法院马屿法庭受理后,认为谢女士的申请适用新法163条,于4月26日作出保全裁定。
法官告诉你
新法填补“讨债空窗期”
经办法官介绍,按照以前的《民事诉讼法》及1992年《最高法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案件已经生效、履行期未满的期间内,当事人既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也无法申请财产保全,这期间存在法律空白。今年2月4日施行的《解释》新增第163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根据规定,在上述期间内,如果谢女士认为彭某可能转移财产导致以后不能执行,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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