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女子弃婴于男友商店 双方都不要女儿店员报警

中新网4月29日电据香港《明报》网站报道,香港旺角CHIC之堡商场一间时装店28日发生弃婴闹剧。该店铺老板与同居女友育有5个月大女婴,早前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未婚母亲28日抱着女婴到店,把女婴及一袋婴儿用品交给女店员后立即离去。女店员向老板报告,岂料老板亦称不要女儿,店员只好报警。警方事后寻获女婴的父母,经调查后相信事件不涉刑事成分,暂列纠纷处理,无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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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涉事5个月大女婴的父亲姓黎(30岁),母亲姓张(20岁),黎男是数间时装店的老板,数年前张女受聘于旺角弥敦道总统商业大厦CHIC之堡商场内分店,两人相恋及在天水围公屋同居,张女其后辞去工作。
至去年底,张女未婚下诞下女婴后,女儿随她姓张。至近期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黎某搬出爱巢,并同意稍后接回女婴照顾。
消息称,28日下午约2时,张女把女婴及一袋婴儿用品带到旺角案发时装店,期间与相识的19岁胡姓女店员叙旧倾谈,随后张女要求胡女代抱女儿。但胡女接过女婴,张女实时称“我不要啦”,当场把婴儿物品与女婴留下离去。
胡女追出时张女已走远,胡女遂致电老板即女婴的父亲查询,但老板说:“我都不要啦!”故只好报警,并充当临时妈妈,抱同女婴送院检验。警员其后根据资料寻获涉事父母,经了解后相信过程中女婴没有危险,初步不涉刑事,列作纠纷处理。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涉事母亲是否涉及刑责,需要视乎她放下女婴在时装店的真正目的及过程,若是想将女婴交还父亲,并有预先通知,一般是不会有罪;但若店员明确拒绝,但母亲仍强行遗下女婴,则可能触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中的“抛弃”,母亲或会涉嫌“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
香港家庭及事业发展服务训练总监司徒汉明表示,他认为不论原因,也绝不应作出遗弃子女行为;假若父母不愿照顾婴儿,应联络社署求助。最终父母如坚持不要婴儿,社会会要求签字同意放弃抚养权及监护权,再为婴儿寻找合适家庭收养照顾。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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