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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股对方签约保证赚钱 亏了不认账引纠纷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5-04-30 07:15:50

  温州网讯 委托他人炒股,对方签约保证盈利,亏钱后能要回来吗?近期,瓯海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因炒股而起的法律纠纷,其中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回答了这一疑问。

  01

  借别人的钱和账户炒股

  盈利被对方拿走了怎么办?

  昨天,瓯海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炒股引发的纠纷。

  去年,平阳股民小宋因炒股向伍女士借款,签订了相关合同,并作约定:伍女士将100万元存入其本人证券资金账户,作为借款出借给小宋,月息1%。约定借款期内,伍女士将账户交给小宋使用,不得另行交易操作,证券交易风险及投资盈亏均属小宋。去年10月13日,伍女士将账户交由小宋,截至2015年3月12日,该资金账户累计余额为人民币1616186.79元,其中有416186.79元系投资交易盈利款。

  小宋认为自己已按月支付伍女士利息每月1万元,按照约定,账户里的投资收益应当归他所有,但伍女士仅付了8.7万元,小宋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在昨天的庭审中,小宋律师认为双方已经庭外和解,申请撤诉。

  02

  老伯打官司

  要回了被受托人亏掉的钱

  近期,瓯海法院还审结了一起委托他人炒股而引发的纠纷。

  鹿城有位50多岁的钱老伯委托赵某炒股,他先后与赵某达成口头协议,并与赵某妻子章某签订了书面投资理财协议。

  双方约定:由钱老伯出资50万元并提供证券开户账号,由赵某全权负责操作股票,期限1年。到期时保证钱老伯的股票资金账户50万元本金不亏损,并能获得15%的收益,收益再超出部分则由双方分成。

  钱老伯按约将钱打入约定的账户。到了约定期限,钱老伯得知不但没有盈利,还亏损了211293.84元,就要求两人承担责任被拒。

  钱老伯便将赵某、章某夫妇起诉至瓯海法院,要求判令赵某、章某共同偿还211293.8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章某偿还钱老伯211293.84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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