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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闯高速引发车祸维修费用近千 到底谁该担责

温州网–温州商报 2015-05-01 10:05:02

  温州网讯 金丽温高速公路上车辆疾驰,突然冲出来一只土狗,一辆现代轿车避让不及,直接撞飞了土狗,车辆前保险杠受损,维修费用近千元。那么,高速路段业主是否该为此担责?4月26日,车主与高速路段业主就事故责任赔偿产生分歧。

  车主:高速管理方疏于管理

  4月26日下午5时许,韦先生驾驶着蓝色现代轿车,从市区经金丽温高速开往娄桥收费站。“前方几十米的路边突然冲出一只黄色土狗,我立即减速,当时车速在80迈左右。”韦先生说,因为距离较短,还是撞上了。土狗当场死亡,车辆右前部保险杠受损,维修费用近千元。

  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韦先生心有余悸:“庆幸当时我握紧了方向盘,如果急转避让,很可能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他觉得,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这只闯上高速的土狗,而作为该路段的管理方,金丽温高速公路业主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管理处(下简称“温州管理处”)疏于管理,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买票上路,管理方应当为我的安全提供保障义务。”

  高速管理方:

  动物上高速具有不可控性

  业主单位对韦先生的说法并不认可,他们认为动物闯上高速具有不可控性,不应该为此担责,“为这样的事故赔偿担责,我们没有先例”。

  温州管理处安全科处理此事的李姓工作人员称,按照相关规定,高速公路养护单位路面清扫工作应该不少于一天一次,日常巡查的频率为每天一次双向全程,“我们单位已按照要求每天清扫两次,并每天巡查三次,我们的职责已经做到位”。

  在管理处提供的一份巡查记录本中,记者看到,4月26日的巡查、清扫记录显示,当天16:08最后一次巡查完毕,此后记录显示“17:41接到电话,一司机撞上一条狗”,“17:51到达娄桥出口,事故车已开至娄桥广场,事故车前保险杠受损”。

  “我们的出动与抵达处理的时间,都在规定范围之内,而且,有关规定要求我们是‘及时’清扫路面,而非‘随时’清扫路面,所以我们不认可车主‘疏于管理’一说。在视线比较好的下午,驾驶人有足够的观察距离,发生这样的事故可能与驾驶员注意力不够集中也有关。”上述工作人员认为。

  交警: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事故发生后,车主报警,到场的高速交警温州支队三大队交警对事故经过作了证明。

  “此类交通事故,涉及合同法等民事纠纷,不在我们的职责范围之内,我们无法对责任作出认定。但就驾驶员角度来说,在没有超速等违法驾驶情况下,对事故没有责任。”在交警开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当事交警将文件名改为“事故证明”,其中未提及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高速交警建议,处理类似纠纷,投诉人可与业主单位协调解决,解决不了,投诉人可走司法途径。

  律师:

  金丽温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缪仁凌律师认为,投诉的焦点在于,金丽温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与高速公路使用人韦先生之间的有偿服务合同义务。

  韦先生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者之间形成了有偿服务合同关系,金丽温公司应提供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服务保障。

  金丽温公司虽然证明其已履行了管理养护高速公路的法定职责,但履行法定职责不能直接等同于全面履行为通行车辆提供安全、正常行驶路况的合同义务。

  驾驶人车辆损坏与金丽温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直接相关,具有因果关系,金丽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同时,驾驶人韦先生作为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其负有在高速公路上安全驾驶的义务,其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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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类似案例

  2013年1月29日,常台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狗相撞事故,事故车辆维修费等损失为6000元,经核算后保险公司向车主给付了保险金5400元。此后,保险公司以代位追偿权向当地法院提起上诉,控告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苏嘉杭公司,未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驾驶人与苏嘉杭公司各自承担30%和70%的赔偿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李思思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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