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合宪民主正当稳健

资料图: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中新社发廖攀摄
中新社香港5月4日电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区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在4日出版的香港《文汇报》、《大公报》上以《以制度自信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为题发表署名文章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本身具有不少优点或特点,包括合宪性、民主性、正当性和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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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基本法与中国宪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普选源自基本法,严格依照基本法落实普选是法治的要求。“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等主张都有一个通病,就是罔顾基本法,背离基本法另搞一套。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确定的普选制度完全依照基本法规定,具有坚固的法律基础。
——民主性。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民主规则。提名委员会由四大界别产生的1200人组成,涵盖社会各界精英人士,具有广泛代表性,民意基础远远超过任何一个政党、政治派别或一定数量的“公民提名”,从以往情况看绝大多数代表人士也都是以负责任的态度行使权力。
获得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支持成为候选人,体现了提名委员会机构提名的性质及其整体意志,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提名产生2至3名候选人,保证了选举的竞争性;全体合资格选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体现了普选“普及而平等”的最重要内涵。从整个普选过程看,提名委员会具有把关功能,但决定选举结果的是500万选民。
——正当性。行政长官普选制度之争的核心问题是要不要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抑或是否允许与中央政府对抗的人当行政长官。这既是政治标准问题,也是法律标准问题,还是政治伦理问题。
古往今来,世界上任何国家的中央政府都不可能允许与其对抗的人担任地方行政首长。要求行政长官爱国爱港,天经地义;防范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实有必要;行政长官普选制度为此提供相应法律保障,顺理成章。确保选出港人拥护、中央信任的行政长官,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保持良好关系、实行良好管治的必要条件,符合香港民众的根本利益和福祉。
——稳健性。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实行普选是社会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涉及重大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变化,必须注重稳健,力避脱离自身实际、超越发展阶段搞冒进,或搞一步登天式的极端民主。
行政长官普选制度体现了稳中求进原则,特别是提名委员会提名等制度安排有助于促进不同利益代表和不同政治背景的人士沟通协商,聚焦社会整体利益,发挥集体理性的把关作用,从而降低普选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完)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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