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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块大理石碎条从天而降 过路女子被砸伤美颈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5-05-06 10:10:11

  温州网讯 从高处坠落的物体,哪怕是很小的物体,若是砸到了人,那可就变成可怕的“凶器”了。家住平阳县鳌江镇的姜女士,就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罪魁祸首是从天而降的两块大理石碎条。姜女士还为被砸伤这件事打了一场官司,其中详情,且听老师伯慢慢道来:

  会飞的不一定是天使

  也可能是一场横祸

  事情发生在两年前。2013年1月30日中午12时许,姜女士在路过平阳某酒店时,酒店门前的两块大理石条突然脱落坠下,砸中了姜女士,导致姜女士的颈部和右手臂被砸伤。

  酒店负责人在得知情况后,立即陪同姜女士前往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1000元。

  之后,在2013年2月8日至11月13日期间,姜女士多次就医,共支付医疗费3909.31元。她认为由于颈部和右手臂的伤势以致误工,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然而双方经多次协商后,均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姜女士在2014年向平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39.31元。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诉称的受伤时间、地点等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没有事实依据,不应赔偿。

  谁的大理石惹祸由谁负责

  但有的费用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平阳某酒店是店面墙体大理石的实际管控者,墙体大理石脱落,造成他人损害,且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原告姜女士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中,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这些费用不予支持,判决被告赔付原告经济损失6309.31元。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向姜女士赔付经济损失,直至姜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酒店才迅速将执行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法官提醒,管理者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对自身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的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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