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地偷盗被逮 管理人员私设“刑堂”实施惩罚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黄云峰 2015-05-12 07:20:01
核心提示:小偷在工地偷盗被抓,工地管理人员没有报警,而是私设“刑堂”对小偷实施惩罚,不仅对其殴打,还让他冲凉水、唱歌、搬砖头。最后,小偷受伤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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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受审现场。

  温州网讯 小偷在工地偷盗被抓,工地管理人员没有报警,而是私设“刑堂”对小偷实施惩罚,不仅对其殴打,还让他冲凉水、唱歌、搬砖头。最后,小偷受伤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昨天下午,实施殴打的工地包工头夏某涉故意伤害案在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当庭判处夏某有期徒刑6年。

  案件回顾

  他们殴打小偷,持续好几小时

  被告人夏某,现年33岁,江西籍男子,曾因赌博于2009年6月19日被鹿城警方处行政拘留5日,同样因赌博于2009年7月20日被瓯海警方处行政拘留12日。

  这起故意伤害案要追溯至2年半前。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4日晚11时许,云南籍男子何某伙同他人来到瓯海瞿溪街道河头村延川路一经济适用房工地偷盗建筑材料。偷盗时,何某被工地上的守夜人员陈某(已判刑)发现,逃跑时受伤被抓。何某的同伙趁机逃脱。

  随即,陈某通知另一名守夜人员孙A(已判刑)过来,一起将何某带至工地门卫室,并打电话告知工地的包工头夏某和孙B(另案处理)回来处理。

  工地上的管理人员没有报警,而是私设“刑堂”实施惩罚。据起诉书显示,惩罚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包工头夏某和孙B回来前,陈某、孙A用脚踢打何某,工地木工张某(已判刑)将扎丝握成捆,对何某进行殴打。

  第二阶段,孙B和其朋友夏A、宋某(均已判刑)及卢某(另案处理)等5人赶至工地后,对何某拳打脚踢。此外,还惩罚何某冲凉水、唱歌、搬砖头等。其间,孙B用拳头、持方木条对何某进行殴打,宋某用手、持木板对何某殴打,夏A等人对何某拳打脚踢。

  第三阶段,惩罚一直持续至第二天凌晨2时许,夏某等人赶至工地,再次对何某进行殴打。之后,他们要求何某自行离开工地。

  因参与惩罚小偷,他们相继被判刑

  何某离开工地后,倒在路边。随后,一警车经过,何某被发现。车上警务人员以为何某喝醉酒,于是根据其提供的地址,将其送往瞿溪街道埭河路的住处。

  2012年11月15日凌晨5时许,何某的室友发现本来躺在床上睡觉的何某滚落到地上,查看后发现他呼吸已停止。随后,室友报警。

  何某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的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当年,何某24岁。

  案发后,参与对何某惩罚的一些人相继到案,并被判刑。陈某、孙A、夏A、宋某、张某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分别被判有期徒刑7年至11年。此案中,另有一些人在逃。夏某于去年12月24日主动向瓯海警方投案。

  庭审现场

  夏某:小偷不肯去派出所,就打了他

  昨天下午2时40分许,夏某涉罪一案开庭。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

  庭审中,公诉人、法官、律师就此案一些细节对何某进行讯问——

  问:你是怎么知道何某来工地偷盗一事的?

  答:时间久了,记不太清楚,不知道是谁打电话来,只知道孙B跟我说工地上有“事情”。不过,我对起诉书内容没意见。

  问:你是怎么殴打何某的?

  答:我到了(工地)后叫小偷(何某)去派出所,但他不肯,说自己之前偷盗被处罚过。所以,我就把他拉出门卫室,打了他。

  律师庭辩

  小偷何某死亡是由多重原因造成

  对于夏某行为的定性和严重程度,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这样认为:夏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夏某主动向警方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另外他在归案前曾向公安机关举报两起刑事案件破案线索,可减轻处罚。但是,他曾两次因赌博受行政拘留处罚,此次犯罪要酌情从重处罚。

  夏某家属请了两名律师为夏某出庭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指出,何某死亡由多重原因造成,首先,何某偷盗逃跑时受伤,不能排除头部受伤导致致命伤;再次,何某被放走后,被警务人员发现,但警务人员没有正确研判将其送医,丧失了及时救治的机会。另外,何某同住人员见何某受伤,没能引起重视送医,也延误了抢救时间。

  一审判决

  四大原因使被告获得从轻处罚

  昨天,经过庭审后,瓯海法院当庭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瓯海法院认为,夏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夏某曾因赌博受行政拘留处罚,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

  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处罚,但被告人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夏某存在以下四方面的原因,可从轻处罚:

  1、夏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2、案发后夏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3、此案系被害人何某到工地上实施盗窃而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在量刑上也可对被告人一定程度的酌情从轻处罚。

  4、夏某在归案前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虽不能依法认定为立功行为,但在量刑上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发言人观点

  ×××××:打小偷确实解恨啊!不过为打他把自己弄进去了,太不值。

  队长—别开枪是我:私刑处罚小偷,导致小偷死亡,最后成了被告。这个案件给大家的教训非常深刻,应该好好宣传一下。

  粒粒橙:小偷最可恶了,小时候被偷了钱包,又怕又恨站五马街口直哭。

  朱汉阳:尽管小偷可恨,但不可感情用事、触犯法律,这样得不偿失。

  伟立大哥:打人是犯罪行为。以暴制暴本身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捉住小偷最好的办法是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潘涌燚|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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