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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养子未尽赡养义务 82岁养母起诉断绝50年情分

温州网–温州日报 2015-05-22 07:46:24

  温州网讯 平阳人陈某今年已是82岁高龄,本该是颐养天年的时候,但她最近却伤透了心,原因是其膝下无子女,收养的养子黄某也未履行赡养义务。晚景凄凉的她下决心诉诸平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由养子支付相关费用。近日,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

  事情得从1953年说起,黄某的养父黄先生与前妻小兰收养了年仅3岁的黄某为养子。翌年,小兰离家后一直未归。1957年,黄先生和24岁的陈某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陈某也与黄某以母子相称,并与黄先生共同将黄某抚养成人。

  几年前,黄先生去世,陈某和黄某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由于黄某已是六旬老汉,一双儿女已长大成人,家中很多事情需要他操心,渐渐地,他与陈某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陈某为此负气离家,并长居寺庙以图清净。

  2012年12月至去年8月期间,陈某因病住院治疗,但在此期间黄某并未前往看望,也拒绝支付医疗费。双方曾于2013年因赡养问题经当地村委会和镇政府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由黄某每月按时向陈某支付赡养费1000元,但黄某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陈某觉得心寒,索性搬到自己兄弟的家中居住。

  之后,陈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由黄某支付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5万元、医疗费5万元,支付解除收养关系后的生活费5万元,并归还三间地基及口粮田1.12亩。

  庭审中,黄某表示,他只认黄先生的前妻小兰为养母,在小兰离家出走后,他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并未与陈某共同生活,因此主张未与陈某成立收养关系,不存在解除收养关系的说法。“即使收养关系成立,我现在身患帕金森综合症,经济状况也不好,如果陈某肯回家,我只能尽量去照顾。”回顾数十年的相处经历,黄某还是觉得不能罔顾情分。然而,他对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一事并未明确表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化解与陈某之间的矛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其亡夫黄先生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虽然黄某称其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但原被告间以母子相称,陈某与黄某的子女亦以祖孙相称。同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黄某由陈某及其亡夫抚养成人。因此,原被告间成立事实收养关系。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自愿解除收养关系;黄某支付陈某收养期间生活费、医疗费和解除收养关系后生活费等合计3.8万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鲍苗苗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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