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把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 结果比肇事者赔得还多

温州网讯 把车借给别人,结果出了事故,没想到车主竟然比肇事司机赔得多。这是为什么?原因就在于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就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她遇车祸受伤,孩子也没办法保住
去年1月14日,苍南籍男子欧某从朋友陈某处借了一辆轿车。当晚11时30分许,他开着轿车,途经苍南灵溪江湾北路与求知东路交叉路口时,因没有注意路面情况及确保行车安全,与苍南籍女子李某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李某被送往苍南县人民医院。经诊断,李某出现脑挫伤、头皮血肿等症状。经过20多天的住院治疗,这些伤均无大碍。
可是李某是个孕妇,正处于妊娠中期。医生告诉她,因为车祸受伤,要多处做CT检查、X射线及药物治疗,有可能导致她胎儿致畸、流产早产等。无奈,李某做了引产手术,中止了妊娠。
赔偿事宜谈不拢,她将肇事司机、车主告上法院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欧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场车祸,不但受伤,连怀上的孩子都没了,李某及其家人要求肇事方赔钱。可多次交涉,双方因赔偿事宜谈不拢。
去年11月28日,李某一气之下将欧某告上苍南法院,同时,肇事车车主陈某也被列为第二被告。李某要求,欧某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7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陈某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3月13日,苍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作为被告的欧某和陈某并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作任何答辩。
没有购买交强险,车主没肇事却赔得多
在审理中,法院查明,这辆肇事车竟然没有购买交强险,也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可陈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负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他未履行投保义务。所以,对李某因该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害,陈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欧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负连带责任。不足部分,结合欧某与李某承担主次责任情况,具体比例由欧某承担90%,李某自行负担10%为宜。
对于精神赔偿,法院认为,李某因此交通事故受伤,虽然未构成伤残,但导致其中止妊娠,必然在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根据事故发生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结合李某的过错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5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因该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为36118.18元。其中,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项损失为30234.40元。剩余部分5883.78元,按责任分担比例及扣减欧某已支付的5000元,确定欧某赔偿295.40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赔偿李某30234.40元,欧某承担连带责任;欧某赔偿李某295.40元。
延伸阅读
所有车主都要投保交强险
否则车要被扣,还得罚款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律师告诉你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进军
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条例》均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机动车车主应当为车辆购买交强险。投保交强险系车主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随车辆实际使用情况而转变。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当事人依法分担。于本案,车主陈某未投保交强险,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致使李女士无法得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由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人即本案陈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即30234.40元。本案中,肇事司机是直接的侵权人,其对交强险限额范围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以外,还需对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的9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系为保障机动车所有人与道路通行者的合法权益而设,且保费低廉。投保交强险不仅能切实有效地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更能分担车主的风险。故此,本律师提醒广大车主应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有效分散潜在风险,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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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偷摩托撞死路人
车主没买交强险赔12万元
2013年阿勇的摩托被盗,不久后,三名少年骑着偷来的摩托将一名五岁幼童撞伤致死。2014年12月,重庆法院一审判决,作为实际车主的阿勇被处罚金12万元,原因是他未给车子缴纳交强险。
“交强险”脱保期出事故车主肇事后赔偿11余万元
2013年,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交强险“脱保”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主江先生因工作繁忙,忘记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交强险,而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让他损失惨重。经法官核实证据后,认定损失合计共12余万元,而这12余万元的赔偿款中有11余万元属于交强险项下,所以江先生需承担11余万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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