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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不同价”有扩大身份歧视之嫌

羊城晚报 2015-05-26 17:09:51

  近日,在外打工的河南青年王超杰遇工友落水,他和一位东北青年先后下水救人。救了工友之后,他们却双双遇难。在对两人进行赔偿时,东北青年是城市户口,施工方赔偿他40多万元,而王超杰是农村户口,只能赔偿19万元。同是救人遇难,赔偿竟然相差21万元!

  此事经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同命不同价”问题再度凸显。前天,施工方一负责人找到王父协商,称赔偿不再涉及户口差异。他们经过协商达成协议,施工方支付30万元补偿款,带王超杰出来的包工头支付20万元。

  尽管王超杰家人最后得到与城市青年家属相同的赔偿,但人们对“同命不同价”和户籍制度问题的争议并未因此停息。

  所谓的“同命不同价”,主要是指在一些造成多人意外伤害事故中,对受害人的赔偿,因其身份,地位,地域等社会属性不同而导致赔偿的不同。

  这样的不同赔偿尽管有法律依据,但还是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农村身份歧视”。每个人的生命都要经过十月怀胎,虽然成长环境不同,但成长的生理过程却大同小异,为什么出生和成长于农村的“命”却要“贱”些?

  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认识很大程度上源于把生命价值等同于死亡赔偿金,从而有“人人生而平等,理应同命同价”的呼吁。而现行的死亡赔偿立法所采取的是“继承损失说”,即赔偿的是近亲属对赔偿受害人收入损失的预期利益。因为每个人获取收入的能力是不一样的,赔偿的数额当然也就应该有所区别。

  可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预期,以他们生活地区统一估算就合理准确吗?我们知道,许多大款和大腕都出生于农村,假如他们在成为大款或大腕之前就出了生命事故,那么就没有后来的成功故事。王宝强在出名之前也是农村青年,一天最多挣50块钱,经常吃了上顿不知下顿,但他现在出场费据说是50万元以上,广告费是500万元以上——你能说以一个人出事时的身份预估利益损失不是大错特错吗?

  按照发生事故当时的身份来预估利益损失,我们不但要看受伤遇难者所生活的地区,还要看他们是哪个国家的人。如果再精打细算,则还要看遭遇事故者的职业、职位及其身家等等,因为这些都会影响其家属预期利益。那么在空难中,就要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职业等等给予不同的赔偿。这样的区别赔偿,恐怕需要庞大的数学运算。

  而今年的复兴航空公司空难赔偿却不是如此“预估”的——当时的复兴航空公司代表刘忠继明确表示,他们决定对两岸乘客所有赔偿没有任何差别,“同机同赔”。

  这次农村青年王超杰遇到的“同命不同价”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响,除了户籍制度造成城乡不平等再度扎眼之外,更因为这不是一个寻常的事故,而是一次见义勇为导致的事故。当一个人为了营救他人生命而失去自己的生命时,却因为自己的农村身份而少获21万元的赔偿,这不仅是“同命不同价”问题,还有“同义不同价”的身份歧视!

  尽管任何国家都会有贫富不均问题,但这样的不平等并非都是个人能力造成的,更多是因为区域发展失衡导致的,从道义上说,国家应该减少而非扩大区域和城乡失衡。现在这种连“同义”都得不到“同价”,只能证明我们在某些方面有扩大等级鸿沟和身份歧视之嫌。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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