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男子撞人拖行600米 辩称只听到沙沙声
温州网6月1日讯(记者 陈克力 通讯员 嘉文) 永嘉人王亮(以下人名均为化名)负责帮驾校接送学生,却在去年的一个下雨天撞伤行人被起诉。但起诉的罪名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故意伤害罪。
今天上午,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1分钟内遭遇两次车祸 被拖行600余米
2014年11月30日晚22时多,陈程(化名)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永嘉县黄田街道东联中路的“T”交叉口地段时,碰撞上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通过道路的小月及小海,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约1分钟后,王亮驾驶小型轿车经过该事故现场,因躲避不及,其车辆撞上已受伤倒地的小月。
王亮在明知其车辆已撞上并勾住被害人小月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继续驾车将小月拖行近630米至永嘉县黄田街道加油站地段时才停车,接着其通过倒车的方式将小月身体脱离车辆抛在路面上后驾车逃跑。
经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程和王亮对小月受伤承担事故的共同全部责任,小月无事故责任。
经永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月伤致的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王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肇事司机辩称:事发时只看到黑色的东西和听到沙沙声
庭上,王亮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称当天晚上自己经过案发地点的时候,前面有个车子开过去,雨下的很大,看到前面有黑色的东西,就开车绕过去,开到前面块红绿灯的时候听到地上有沙沙的声音,自己就倒车,然后继续往前开了,并辩称自己未发现撞到人。
对此,公诉机关称,根据现场录像及侦查实验,王亮倒车的距离是相当远的,证明王亮倒车以后的距离是多少,以及能够看到前面的物体,根据案发的状况,是足以认定王亮能够看到前面的物体的。
但王亮和其辩护人则坚持王亮未发现撞到人,否认了其之前的有罪供述。
永嘉法院将择日定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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