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是否遭遇霸王条款?不妨对照自家合同看看
温州网讯 昨天下午,市市场监管局市场合同处召开“全市供用水、电、气及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点评会”,针对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到的58份格式合同(协议)进行点评,指出其中存在10条“霸王条款”。据悉,今年3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发布“霸王条款”征集令。对昨天通报的10条“霸王条款”,你不妨对照着自家的合同(协议)仔细看看,若发现问题,可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一、维护与更新责任
“燃气计量表前设施(含输管道、阀门、高压器等)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及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含燃气计量表、输气管道、阀门、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点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二、检定与更换费用
“燃气计量表应按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和更换,检定和更换的费用由甲方(居民用户)承担。由乙方代购的新产品,在一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超过保修期后,若有一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提出疑义,由双方委托有关机构检测,若检测结果超出国家规定误差范围,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若检测结果在国家规定误差范围以内,则检测费用由提出疑义方支付。若经检测确定因燃气计量表本身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燃气计量表,则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燃气计量表故障期间的气费按同类型用户的平均用气量计算。”
点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三、充值IC卡丢失
“用气方如已充值的IC卡丢失,需到燃气公司办理补卡手续,缴纳相应的补卡费,但未充入气表的气量,供气方不予补偿。”
“甲方应了解、遵守乙方制定的《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和管理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燃气使用证和磁卡应妥善保存,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燃气卡丢失的,不予补办卡内气量。”
点评:IC卡或燃气卡作为消费者的债权凭证,持卡人作为债权人,有权继续行使供气方尚未履行的债权。
四、划分、垄断市场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供求双方的权益,甲方(液化气储配站)不得任意给没有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乙方(燃气公司)不得到县外及本县其他充装站充气。若乙方自行到异地充气被甲方发现,甲方有权上报主管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吊销经营许可证或作出经济处罚。”
点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因此,经营者可以向个人供应用于居民生活的燃气,但该条款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拒绝向第三方即消费者供气,并且限制乙方到其他充气站采购,划分、垄断燃气供应市场,有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竞争之嫌疑。
五、违约责任不对等
“甲方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气费,或故意拖延不缴者,乙方有权采取中断供气措施。并按国家规定每日收取1‰滞纳金。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期限置换通气,应向甲方支付已收取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点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此条款约定的内容,双方在违约责任上支付违约金的额度不平等,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六、损害用电方期限利益
“供电方实行定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用电方应在通知的期限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逾期不缴清电费的,用电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经供电方催缴,用电方仍未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方依法中止供电。”
点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该条款排除了用电方在逾期未交付电费的情况下合理期限内不受停电的权利,损害了用电方的期限利益。
七、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供水人有权对用水人的滴水行为进行打击,第一次教育警告,超过一次予以100-500元处罚。”
点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能范围内实施。经营者无罚款权力。本条款的不公平之处在于经营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违法设置罚则,任意设定罚款幅度,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八、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保证计量器具、井(箱)、闸箱等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计量器具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表箱、闸箱如有人破坏和被盗要及时恢复,造成人身伤亡由用水人负责。”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不管造成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损害,首先由供水人负责。
九、扩大经营者免责范围
“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他人责任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供水人因他人责任造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确实因政府的行为造成停水,应当通过正当程序提前通知用户,减少用水人受到的损失。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意味着供水人完全免责,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相应地减少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十、旅游损害赔偿问题
“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者应当在自己能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点评:《旅游法》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社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需要继续履行安全告知、救助照顾等附随义务。否则,致使旅游者受到损害,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是当然的免责情形。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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