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院集中打击拒执等犯罪行为 想当老赖?没门
核心提示:被执行人一旦存在这些某种情形,均有可能涉嫌拒执等相关犯罪行为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FP供图
温州网讯 昨天上午,温州中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相关犯罪行为”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关于依法查处抗拒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的会议纪要》下发后,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进展情况,以及开展打击拒执专项活动以来所取得的成效及典型案例。鹿城法院、乐清法院也在会上作了经验介绍。
一直以来,执行难问题是市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瓶颈问题之一,且不同程度地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今年1月29日,温州中院对外公布公、检、法联合签署的打击拒执等刑事犯罪的《纪要》,并宣布在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专项活动。
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已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拒执等犯罪的案件78件91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48件57人,目前处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10件11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6件7人,通过拒执打击执行到位金额448.26万余元。同时,全市法院还充分加大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力度,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发起查询27.28万余次,共查询到存款8.9亿余元、车辆17808辆、房产18872套;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126人,通过高速交警协助控制被执行车辆124辆。
会上,温州中院副院长潘光林表示,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均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证据证明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不论是谁涉案,发现一起,移送一起,判决一起,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法治温州和信用温州的建设。
记者从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被执行人一旦存在以下某种情形,均有可能涉嫌拒执等相关犯罪行为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查封的财产
不是你说动就能动的
●案情:以冯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五达公司向立诚公司采购塑料,后立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达公司偿还货款43.99万余元。经法院调解,五达公司同意偿还。后法院查封了五达公司车间内的注塑机6台。在法院执行期间,冯某只偿还了部分货款,还擅自将包括已查封的6台在内的共9台注塑机一并抵债给枫达公司。经鉴定,被非法处置的部分注塑机价格为31万元。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提醒: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逃避履行而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些行为均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本该腾退的房屋
岂容你说霸占就霸占
●案情:胡某将房屋租给赵某,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满,赵某以房屋租赁合同存在纠纷为由,未经胡某同意仍占用房屋。胡某将赵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赵某将房屋腾退返还胡某并支付逾期归还房屋违约金。后胡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房屋进行强制腾退,并将电视机等物作价交付胡某抵偿债务。胡某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及执行裁定书,先后三次前去搬运房中物品,均被赵某等十几人阻拦。在公安民警对赵某的强占行为予以批评制止后,赵某仍继续强占房屋经营拉面店和副食品店。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提醒:被执行人要积极履行腾空房屋等义务,如果拒不履行,实施强占等,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说好了该还的钱
你想赖也不可能赖掉
●案情:法院在执行时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在执行期间,时某将厂房转让,在其银行账户收到转让款29.97万余元后,仅支付陈某1万元,大部分余款挪作他用。同时,时某名下的已被法院查封的小型轿车亦去向不明,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最终无法执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提醒:被执行人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将触碰到法律的高压线。同时,已涉嫌构成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
虚假诉讼逃避执行
别以为法官这么好蒙
●案情:周甲等人曾向朱某约定借款3160万元,由陈某和周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某明知周乙无法归还欠款,担心朱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便将名下房屋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银行转账等虚假交易的方式“出售”给张某。后法院受理朱某与陈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预查封了房屋。陈某知道后,指使张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经法院审理发现,陈某结伙伪造证据并唆使他人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并骗得法院的调解文书,最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
●提醒:本案旨在提醒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式以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给予坚决打击以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温州网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跟帖评论服务自律规则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