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符合地域特色网拍运行模式
在司法网拍推进过程中,杭州、温州等地区中院建立起符合地域特色的网拍运行模式,部分法院对房地产拍品寻求不限购、可按揭、能预告登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温州法院的司法网拍总量位居全省第一位,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拍卖实行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制度也一直困扰着法院,如买受人无法准确预测自己应承担的税费,由此导致悔拍案件大量增加。
今年1月5日,温州中院与温州市地税局形成《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在执行程序中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5月11日,温州中院将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47万余元的税款从拍卖款中悉数划付至市地税局龙湾税务分局“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意味着该案的买受人仅需承担契税和印花税,该案也成为温州法院执行局首起成功执结的按照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纳税义务的执行案件。
苍南法院在执行中发现,个别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在被拍卖时,出现疑似搅局者。一些人不间断参与竞拍,且每次在竞拍成功后逾期不予支付拍卖款,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从而导致房屋拍卖陷入恶性循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只要最后成交价不低于原拍卖价款,买受人所交的保证金均得到退还,其未受到损失或惩罚。一些人可能肆无忌惮运用此手段,搅局司法网拍。对这些竞拍人可能存在合意扰乱拍卖行为,法院取证难,无法对其进行制裁。
在一起担保物权案件中,苍南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吴某、陈某共有的房屋。随后的拍卖中,各买受人每次在竞拍成功后逾期不予支付拍卖款,截止今年2月6日已是第6次重新拍卖该房屋。虽然房子近期最终拍卖成功,两名悔拍者也补了差价,但拍卖此房耗时一年多。
为此,法院建议在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买受人逾期不予支付拍卖款,致重新拍卖次数超过二次的,第二次开始其所预交的保证金予以没收,还应承担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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