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院就“丈夫砍杀性侵妻者被判无期”回应

来源:新华网作者: 陈晓波 裘立华 2015-06-19 14: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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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针对部分网民认为“丈夫砍杀性侵妻者被判无期”案量刑过重等问题,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在其官方微博回应称,该案强奸认定证据不足,被告人为报复而砍击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且犯罪手段残忍,潜逃8年,未做任何民事赔偿,因此没有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

  经查,2006年2月开始,被告人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和同事张某同居于单位同一员工宿舍。2006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仁信回宿舍见房间未开灯,房门紧闭,便爬窗进入,发现张某对罗某进行性侵害,遂与其发生扭打,后持菜刀砍击张某头部、颈部等部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田仁信与罗某一起逃离。2014年2月,田仁信主动投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田仁信的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奸。由于张某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被害人精斑或其他痕迹等相关物证,法院认为,认定张某已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

  关于被告人田仁信量刑的问题,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张某对罗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后,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田仁信案发后如能投案自首,本可从轻处罚。但其为报复持刀不计后果砍击张某二十余刀,犯罪手段残忍,潜逃8年,且没有做任何民事赔偿,因此法院在判决时,没有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

  据介绍,被告人田仁信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

  此外,关于该案裁判文书存在若干错讹,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做出裁定予以补正,并表示将以本案为鉴,汲取深刻教训,改进工作作风,并将组织全市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进行认真评查。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李思思|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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