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到公司水池抓鱼溺亡 公司给予适当补偿12万
温州网讯 近日,乐清市乐成街道的老吕下班后没有回家,而是悄悄来到公司的水池里想抓几条鲫鱼,结果意外发生了,几个小时后同事们发现他已经溺亡。老吕的亲属认为这算工亡,要老吕上班的公司赔偿80万元,可公司方认为这事跟工亡完全搭不上边,结果双方闹到了当地司法机构,在调解员的调解下,6月21日,老吕直系亲属获得12万元的补偿款。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老吕今年50岁,儿子在国外半工半读,自己的父母均已年过7旬,家里的经济情况比较一般。
出事前,老吕在乐清市城南街道一家假山园林公司做厨师,每天的工作内容就是给同事们烧一顿中餐,再洗好碗筷将厨房整理干净就能下班,每月工资2500元。
6月15日17时许,已经下班的老吕来到公司办公楼旁的小水池抓鱼,这座小水池荒废已久,但它临近一条小河,河水暴涨时偶尔会有一些鱼被冲入小水池。
几个小时后,老吕的同事发现他已溺亡在水池中,这处小水池水深约1米,但水底淤泥很深。
老吕的亲属说,老吕腿部曾受伤骨折,他还患有高血压。老吕亲属和假山园林公司结合现场痕迹等,均认为老吕是下水池抓鱼不幸溺亡的。
可对于老吕的赔偿问题,双方起了争执:老吕亲属认为,老吕是假山园林公司员工,又是在公司的水池内溺亡的,应按工亡事故进行赔偿,而且老吕上有老下有小,公司方应赔偿80万元。公司方则认为,吕某下班后不回家,私自去水池捉鱼溺水,这和公司没关系,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在城南街道司法所进行了多天调解。
调解员认为,根据2014年9月1日最新颁布的工伤认定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出事算工伤,但老吕是去有危险的地方为增加收入谋取利益,不属于工伤工亡范畴,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可适当给予补偿。
6月20日,经双方进一步协商,初步达成协议。6月21日,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假山园林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吕某直系亲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父母赡养费等共计12万元,当场用现金付清,双方自愿放弃其他要求,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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