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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高温费6月起发放 饮料冷饮不能充抵

新民网 2015-06-30 14:30:39

  【新民网·最近报道】连续多日梅雨天之后,申城今天迎来闷热的“桑拿天”。高温费又成了热门话题。劳动专家再次强调,上海高温费的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企业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的,即便不是高温天,也照给高温费,这不受实际天气的影响。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从2011年开始,上海提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并从有利于企业操作的角度出发,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据悉,目前来看,今年维持该标准不变。高温津贴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集中一次性发放。

  “高温费不能拒发、少发、漏发。”劳动专家指出,有些企业以“高温津贴已包含在事先约好的工作里,不另外发放”为由拒发高温费,也有的企业发放绿豆汤、冷饮、防护用品等替代高温费,上述这些都是规范规定的。《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性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专家指出,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也就是说,高温费与饮料不能“二选一”。

  根据规定,但气温达到35-37℃时,企业应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当气温达到37-40℃,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如气温达到40℃以上,应该停止当天室外露天作业。

  专家还提醒,高温费不计入最低工资,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发高温费也不能冷落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另外,专家指出,高温费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还是上夜班等无关。(新民晚报新民网李若楠)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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