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起诉证交所要求公开相关股票信息案昨开庭审理
【新民晚报·新民网】股市跌宕起伏,股民们的心情也如过山车般大起大落。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股民要求证交所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原告郑某诉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开证券公司申报买入股票信息,这也是市一中院受理的首起该类案件。
记者了解到,在郑某向市一中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请求判令被告上海证劵交易所公开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券商“接受报价,券商申报买入中国南车(601766)的顺序及数量”。作为市一中院受理的首起诉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开券商申报买入相关股票信息的行政一审案件,市一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予以受理。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数日委托中银国际买入中国南车,报价排序均为第一,但均未买到该支股票。2015年1月18日其向被告申请公开上述期间券商“接受报价,券商申报买入中国南车的顺序及数量”,以了解券商是否委托、委托时间及未成交的理由。2015年1月22日,被告电话答复拒绝公开,未说明理由,且未予书面答复。
原告认为,被告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调整的对象,是适格的被告;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告依据《证券法》授权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公开的范围,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与其本人密切相关,被告拒绝公开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不服被告不予公开的答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其2015年1月18日申请的政府信息。
昨天,市一中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并非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因此原告郑某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告则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承担多项监管职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
因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其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问题,因此庭审中未就案件实体内容展开审理。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裁判。
(新民晚报记者宋宁华)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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