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朋友出头 两名十五岁少年将人砍伤
温州网讯 为了替自己的“哥们儿”出头,两名十五岁的少年持西瓜刀将18岁的男生砍成十级伤残。7月15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砍人的两名少年及他们的父母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9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2013年的秋天。18岁的小波(化名)和16岁的小景(化名)是温州某校同学。15岁的小发(化名)和小向(化名)是另一所学校的同班同学,是小景的好朋友。
当年10月16日,小波因身体不适向学校请假三天。小波和小景之间有些“纠葛”,小景怀疑小波借故请假其实是要找人“修理”他。于是,小景就找到了小发、小向,让他们过两天到学校保护他。
10月18日是星期五,小发和小向带着西瓜刀到了小景学校门口。结果,小景因被老师谈话没及时跟小发和小向碰头,而小波在校门口遇到了小发和小向。三人在学校旁边的小巷里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怒气上头,小发和小向拿出西瓜刀就向小波砍去。闻讯赶来的老师立即将全身多处被砍伤的小波送到医院抢救。
小波的手指、手臂、脸部、胸部、背部均有不同程度的伤势,后又转到上海治疗。经温州律政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波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2014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对小发和小向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事后,受害方小波一纸诉状,将两所学校(原告认为校方未起到监管义务)、三个当事人、三个当事人的父母都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24.2万余元。
今年6月23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波的请假单注明请假时间是“2013年10月16日至同月18日”。其所在学校在抢救过程中垫付了救护车费、医疗费共计9865.3元。
法院一审认为,小发和小向虽然应小景要求保护他安全回家,但是事发时,小景并不在现场,小波也不能举证证明小景授意小发和小向砍伤小波,所以小景以及小景的父母不承担责任。事发时属于小波请假期间以及小发和小向离校期间,故两所学校对小波受伤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也不承担责任。由于事发当时,小发和小向只有15岁,属于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造成损害应当由各自的监护人,就是他们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7月15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发、小向,以及二人的父母赔偿小波17.9万余元,驳回了他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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