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人”帮忙找关系 贿赂干部被判刑
温州网乐清支站讯 受贿的已被判刑,行贿的也逃不了。前天,乐清法院开庭审理了系列行贿案,对黄某、朱某、胡某等6人,以行贿罪一审判处他们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半至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
48岁的黄某原系柳市镇店后村村委会主任,曾是乐清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2012年上半年,黄某的房屋因违法建筑,被柳市住建分局查处。黄某为得到时任柳市镇综合执法中队指导员周某的关照,送给周某1万元的香烟卡和2瓶茅台酒。在周某的关照下,黄某家的违法建筑未被查处。
此后,黄某和周某成了朋友。店后村民遇到违法建筑被查的事,便都来找黄某帮忙,让其到周某那里疏通关系。2012年至2013年间,该村共有十几名村民因违法加层建造房子被查,均通过村里的“能人”黄某出面摆平。黄某共计给予周某等人20万元和面值4万元的有价支付凭证。
除了黄某,柳市镇曹田后村原党支部书记胡某、柳市镇三里村原村委会副主任朱某同样被村民们视为神通广大的“能人”,他们或一些村民通过他们向周某等人行贿。
胡某承包代建柳市镇上池村3幢外来人口居住点工程。当时该工程因违法建设问题被柳市镇综合执法中队查处。胡某花19.95万元购买10张2万元烟酒卡送给周某,周某收受并予以关照。
朱某则受村民委托,向周某赠送20万元现金,使村民的违法建筑得以顺利建成。
其余3人有的是公司经理,有的是普通村民,分别送钱给周某等人,以达到非法目的。
原市住建局柳市分局副局长周某,于2011年至2014年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的违法建筑予以关照,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达210.5万元。今年3月份,周某因受贿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
乐清法院审理认为,这6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由于这些行贿人员被追诉前均主动交代了行贿的犯罪事实,所以均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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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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