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首部自行立法地方性法规 保护市民“大水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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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昨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传来喜讯:温州终于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会议上发布,我省温州、金华、台州、湖州、衢州等5个设区的市已具备立法能力,符合制定地方法规的基本条件。这意味着我市追寻了27年的“地方立法权”之梦终于圆了。
今年出台地方性首部法规
我市获得立法权后,将可从哪些方面立法?立法法规定,可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同时,记者从市人大、市政府多方了解到,《温州市珊溪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成为温州首部自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笑华说,现阶段,《温州市珊溪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已形成,市政府法制办已经在进行相关调研。这也将是我市今年唯一一部自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
珊溪水库曾存在着非法捕捞、投饵垂钓、网箱养殖等不良行为。为此,我市曾设立珊溪水源属地联合执法办公室、珊溪水源保护联合执法队伍。同时,对库区渔业资源采取滤食性鱼类投放和三年封库管理的措施。
虽成效显著,但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支持,对非法捕捞行为开出的罚单,有时就会遭遇违法者拒不执行的尴尬,不仅如此,执法部门也无法强制执行。导致违法行为屡有反复。因此,我市亟待一部因地制宜的地方性法规,来保护珊溪饮用水保护区。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主任、省人大代表冯蒋华曾评价道,以前温州没有立法权,只能请求省人大常委会支持立法,需要“麻烦”身处杭州、远离珊溪的省人大常委会成员去讨论决定此项事务,立法前的调研工作量会加大,立法周期也会延长。而我市拥有立法权之后,就可以因地制宜地“约法三章”,不仅会提高立法效率,所立法规也会更有操作性。
赴多地取经学习立法经验
今年年初,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立法法》修改决定,提出除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一修正条例的“出炉”意味着温州争取地方性立法的梦想,终于迎来了曙光。
我市也早早进入了“筹备模式”。今年2月份,市人大成立了立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开始了准备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国光介绍,该小组主要在涉及地方立法的机构设置、工作机制、办法等方面起协调、保障作用。比如,制定的地方法规涉及环境保护等事项,该小组成员就着手与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协调,做好立法准备。
此外,今年2月,市人大法工委、城建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还前往杭州、宁波、南京三个城市学习立法经验。张国光说,着重考察的就是当地立法机构设置、人员定编、立法机制建立、立法规划等。
另外,市人大常委会在进行筹备工作的同时,也加强了法律人才储备等相关工作。为了《温州市珊溪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出台,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
法规“因地制宜”操作性更强
温州有了地方立法权,市民们的生活将有怎样的改变?
首先,以《温州市珊溪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制定为例,将来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不会再像以往那样舍近求远、大费周章寻求省乃至全国人大代劳。立法效率提高,这是最直接的变化。
其次,也会让执法更有效,违法人员面对罚单“耍赖皮”的行为将有所改善。市城管与执法局执法处相关负责人曾在接受媒体采访中透露,现在不少法律法规有违则,没有罚则。比如,在社会环境噪音方面,现有法律缺乏相应处罚条款,以后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补充,这就能良好实现执法效果。珊溪水库的非法捕捞行为,也常有违法者面对“罚单”不执行,如果地方性法规能够进行补充,将起到很大的约束。
另外,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更能“因地制宜”,可操作性会更强。避免了法律的“水土不服”的难题。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笑华曾表示,温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曾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温州模式”。如今经过了30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在改革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呈现,有许多问题较其他地方早发先发,亟需法律法规来规范、引领。所以,温州的地方立法权的作用尤为重要。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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