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被电缆绊倒摔成十级伤残 铺设施工管理都担责
温州网讯 一根裸露在外的电缆,周围毫无警示标识,行人晚上路过不慎绊倒,竟然摔成十级伤残。谁应当为行人的伤买单?昨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配套设施单位各承担30%的责任。
事情发生在去年3月14日晚上6点50分,事故地点位于市区府前街向北延伸安置房工程地块附近。47岁的市民林女士从该地块附近经过,被裸露在地面的电缆绊倒,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肩关节疼痛。后经过司法鉴定,她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4月14日,林女士将电缆所在建筑工地的建设单位名城公司、施工单位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配套设施单位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一齐告到法院,要求三家单位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7.7万余元。
据了解,发生事故时,该地块正处于景观配套工程施工期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件中,林女士被裸露在外的电缆绊倒致伤,一建公司作为电缆的铺设单位,在现场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行人车辆绕行标志,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名城公司是电缆的所有人、管理人,且其在一建公司竣工交付工程退场后没有对电缆的外露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兴达公司对该地块景观配套工程施工期间,其没有在组织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林女士的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法院认为,林女士在行走过程中没有对周围环境足够注意,对其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应当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林女士承担10%的责任,名城公司、一建公司、兴达公司各承担30%的责任,三家单位对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定林女士的各项损失为12.6万元,扣除林女士受伤后已经获赔的9538元,以及林女士自身要承担的10%的责任,上述三家单位合计要赔偿给林女士10.3万余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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